(二十)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创造条件,在山西省推广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在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实施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适当增加生产性服务业、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供给,探索适合开发区特点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利用,对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经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相关土地由治理主体优先使用。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试点建立“以奖代补、以补代投”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十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资源型城市特别是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促进城矿协调发展,推进产城融合。支持长治市创建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市。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传统村落保护,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幸福家园和美丽宜居乡村。
(二十二)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吕梁山、燕山—太行山两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聚焦深度贫困难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进脱贫攻坚与生态治理有机结合,统筹易地扶贫搬迁与煤炭采空区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实施整村搬迁,同步建设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相关配套产业,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强化特色产业扶贫与深度贫困人口增收有机结合,建立有效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和支出型贫困的长效机制。
六、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拓展转型升级新空间
(二十三)构建联接“一带一路”大通道。完善物流基地、城市配送中心布局,打造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大型综合物流基地。支持在物流基地建设具有海关、检验检疫等功能的铁路口岸。支持太原、大同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有序推进太原至绥德、保定至忻州、大同至集宁、运城至三门峡等铁路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资金、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山西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将山西省列入普通公路重载交通建设试点。支持山西(阳泉)智能物联网应用基地试点建设。推动大同、运城、五台山机场航空口岸开放,加快太原、大同、临汾无水港建设。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支持山西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成熟改革试点经验。
(二十四)加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衔接。支持山西省与京津冀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联动发展。构筑京津冀生态屏障,完善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山西省符合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予以支持。增加山西省向京津冀地区的清洁能源供应。支持山西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京津冀等地企业与山西省电力企业开展合作,扩大电力外送规模。鼓励山西省与京津冀地区探索跨区域共建园区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模式。加强山西省与京津冀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北京、天津两地高水平大学以委托管理、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强与山西省高校合作。
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山西
(二十五)加强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实施太行山、吕梁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工程试点。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建设,创新市场化生态修复机制。加大中央预算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支持力度,研究逐步将山西省矛盾突出、财政困难的重点采煤沉陷区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范围。
(二十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大娘子关泉、辛安泉等水源地保护力度。全面落实河长制,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汾河等流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沟壑区固沟保塬工作,开展吕梁山、太行山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重要水源地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水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滹沱河、桑干河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大规模植树造林,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林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改革创新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探索园区式、链条式环评模式。
(二十七)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对山西省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水,把农业节水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大农业节水工程,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工业和城镇节水力度。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合同节水管理试点示范工程。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推动山西省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确保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前提下,允许山西省在省域内科学合理配置环境容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提高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铅酸蓄电池等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支持山西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产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落实固废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效防控炼焦、煤化工等行业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加快推进朔州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山西省要深刻认识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省内协同,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二十九)加大支持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对本意见涉及的重大事项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逐条抓好落实。对一些关系全局、综合性强的改革发展举措,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系统研究、整体设计、联合攻关。因地制宜将山西省纳入有关部门已启动或拟开展的重大改革试点范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时解决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强化指导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适时总结并推广重大关键性、标志性改革经验,重大改革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西省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