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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你想了解的光伏政策-西北地区篇

发表于:2017-08-30 10:17:00     来源:pv兔子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33号

通过实施光伏扶贫项目,2015年扶持贫困户8333户。每户建设扶贫光伏电站3千瓦,按当地年实际发电量和当前光伏电价所获收益扣除不可免除税费后,全额支付给贫困户。根据光伏电站不可移动的实际情况,扶贫年限按国家光伏电价补贴20年的政策确定。在此期间,如国家电价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具体由县扶贫局(办)、电力公司、合作企业结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5号

对已备案但未及时开工建设,或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在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将项目转让,投资主体擅自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实施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要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不符合自治区光伏产业资源配置办法的有关项目,自治区一律不再受理。

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环评、使用林地审批、安评、节能评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其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林业用地只能选择宜林地类型。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

园区建设主体选择标准(一)拥有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具备丰富光伏电站开发经验、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有能力根据光伏园区规划,一次建设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除能源及产能过剩项目)投资须达到30亿元以上。

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也不得在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进行布局。可合理利用煤矿备采区土地资源建设光伏电站,但必须由双方企业事先签订安全协议。

光伏园区投资主体企业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对于项目取得备案文件6个月内投资额未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备案文件予以作废;对于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

3.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作的通知-宁经信电子发〔2013〕477号

五市工信局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向自治区经信委推荐。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5号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在落实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条件的前提下,按比例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对已经与企业签约、或正在招商引资的光伏项目要进行清理,对于未达到资源配置政策办法和有关标准的项目(产业投资类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鼓励类项目,其他项目不得计入配套投资),将不纳入指标管理范畴。

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环评、使用林地审批、安评、节能评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其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林业用地只能选择宜林地类型。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

参与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集中式光伏电站政策

1. 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新发改能源〔2014〕376号

光伏独立供电工程可申报国家“金太阳工程”支持,国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以援助新疆建设的方式出资。

2.关于下达2015年南疆四地州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848号

项目单位需在2015年11月30日前在新疆发改委完成备案工作,否则将取消列入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的资格。所有项目需在2015年内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项目备案后未在年内开工建设,自治区将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同时取消未开工光伏电站项目列入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的资格.

不得占用林地、耕地、挤占程城市发展空间,项目选址必须统一规划在荒漠、戈壁等地.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政策:

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号

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光伏扶贫电站政策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33号

通过实施光伏扶贫项目,2015年扶持贫困户8333户。每户建设扶贫光伏电站3千瓦,按当地年实际发电量和当前光伏电价所获收益扣除不可免除税费后,全额支付给贫困户。根据光伏电站不可移动的实际情况,扶贫年限按国家光伏电价补贴20年的政策确定。在此期间,如国家电价政策发生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具体由县扶贫局(办)、电力公司、合作企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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