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新建项目首次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光伏项目与农业产业化结合的简要说明材料;农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场地所有权证明,其中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如所建项目场地产权与申报人不一致,申报时应当提供县(市、区)级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户证明材料,同时申报户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且所在村委会出具意见并盖章;
(三)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四)购入光伏发电板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五)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
再次申请电量补贴农户只需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型农业主体)》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发电量证明。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审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
光伏补贴工作每年申报两次,具体申报事宜通过晋城科技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发布。
(二)申报审核程序
1、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审核的组织单位。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并网发电后,按规定时间向当地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报补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组织单位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2、各组织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农户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农户核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行、实际安装地址是否与电网审批地址一致,核查结果需填写《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单(农户)》。
3、市科技局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次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需填写《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核查意见单(农业经营主体)》。
4、各组织单位审核结束后,需对审查结果在当地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资金额度按照统一格式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科技局。
5、市科技局负责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在晋城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与通过审核的农户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6、所有农户申报审核资料全部由组织单位负责存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审核资料由组织单位和市科技局共同存档。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七条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凭据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八条 建设安装补贴根据项目的装机容量,按审核结果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凭资金拨付文件给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黑名单”。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财政扶持意见》进行修改后,本办法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户)》(详见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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