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DGAD)正式公告,将对中国大陆、台湾、马来西亚等地进口的太阳能电池展开反倾销调查。同时,欧盟对中国大陆的光伏MIP架构提出新版本,美国也由ITC法院提出更严苛的双反税判定,使国际光伏贸易情势陷入混乱。
国际间的贸易壁垒首重时间点,如美国201条款因初判结果将在9月底宣布,使第二、三季涌现拉货潮。印度反倾销尚无公布时间表,因此无从判断;欧盟提出新的MIP框架,将逐季调整MIP价格,有可能在特定时间提高拉货状况。然而,在国际产能布局渐趋完备的现在,除印度反倾销仍须关注外,EnergyTrend判断欧美贸易壁垒的规范调整,对市场不会带来立即性的影响。
印度第三度发起反倾销
印度曾两度发起反倾销。第一次发起于2012年,对象包括美国、欧盟、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台湾,但并未成案。第二次由印度业者在2014年发起,对象是中国和美国,后来在2015年由MNRE署长协调业者撤销诉讼。
第三次反倾销发起于今年6月,对象是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台湾进口的电池。此案由DGAD在7月21日宣布成案。根据DGAD的文件,本次倾销调查期间长达15隔月(2015/4~2016/6)、损害调查期间则达36个月(2013/4~2016/3),技术包括晶硅与薄膜太阳能。
EnergyTrend分析团队判断,印度发起反倾销的主因在于本国制造要求(DomesticContentRequirement,DCR)无法落实。印度总理莫迪目标在2022年装置100GW太阳能,并要求一定比例的本国制造;但中国的光伏产品市占率目前高达7成,且电池与组件的成本分别比印度产品低了25~35%和10~20%之多。这也是先前两次反倾销无法落实的主因。
第三次反倾销仍被视为防堵低价组件进入印度市场的举动。而若DCR是印度发起双反的主因,则印度本土产能与成本,将是这波反倾销最后是否成案,以及制订反倾销税的依据。
在2014年的第二次反倾销中,所提出的反倾销税依对象不同,介于每瓦0.11到0.81美元之间。
美简化双反行政判断
美国ITC法院的法官ClaireKelly在2017年7月21日针对中美双反在判定课税与否时的行政程序提出修正;若美国商务部通过此一调整,未来双反税的课税与否以及适用税率,将以组件的封装地点为判断依据,而不再采用2014年提出的“三取二原则”。
EnergyTrend研究,“三取二原则”(twooutofthreerule)规定,当硅片、电池片、组件三个区段中有两个在台湾或中国生产,就要课征双反税。而当电池与硅片均生产于第三地,即使组件封装于台湾或中国,亦不需双反税。
ClaireKelly法官指出,现实上不易追溯铸锭、硅片和部分封装为组件的电池之产地,三取二原则在行政程序上有实施困难,也容易造成规避行为。因此,拟简化手续,以组件最后封装地来判断适用税率。此提案若通过后,将变为以下状态:
就结果来说,此提案确实可有效简化课税的行政流程。EnergyTrend分析师指出,供应链区段其实很难追溯,组成组件的电池片多重产地也会造成规避,“三取二”原则增加了行政复杂。
同时,第三地产能主要是为了贸易壁垒而设,电池片的产能规划通常略低于组件,对电池通常只有进口需求,从第三地出口电池到台湾/中国封装成组件再出货美国的情形更是极为罕见。
EnergyTrend判断,基于第三地产能已完备,这次的改变最大的意义是简化课税的行政流程,对市场现状影响不大。惟税率较低的台湾电池在美国对第三地组件需求偏高的时期(如当下由201条款所刺激的拉货潮),相对于中国产能仍有较好的出货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