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绿证认购进一步推广肯定离不开更多激励措施的设计,确切地说是离不开更多实质性的激励。譬如在荷兰,如果消费了绿色电力,可以适当减免企业的生态税;同样在美国的一些州,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使用绿电达到一定比例后,能够在贷款上享有优惠政策,获得较高授信额度,进行绿色金融贷款,这与你提到的与信用挂钩本质上是一样的。这些对于企业和个人实质性的激励措施,随着下一步绿证认购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都是可以考虑的。我们的宗旨就是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绿色电力的消费中来。
问:有学者认为,政府机关出钱认购绿证,与直接支付补贴性质一样,都是财政埋单。对此种说法,应怎样看待?
答:政府机关出钱认购绿证,更多的是起一个宣传和引领的表率作用,表明的是政府对于绿色电力的支持态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对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补贴政策本身就是一种实质激励,就是表明了政府对于绿色电力的支持。所以购买绿证和支付补贴,就是政府支持绿色电力的两种表现形式,他们本质的内在目的是相同的。
问:根据国外经验,绿证似乎终究得靠强制推广才能取得较大成效。未来,绿证会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制、碳排放权交易结合起来吗?
答:按照试行通知,自2018年起将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因此,未来的绿证交易一定是自愿和强制两个方向同时前进。自愿交易市场体现的是绿证的公益 属性,一定要坚持下去,这在国外也是有很多成功经验的;而强制性配额市场中,绿证是配额制的载体之一,因为强制配额制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所以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来同步实施,从而营造一个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环境。
绿证和碳排放权交易从本质上来说都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减排温室气体,只不过二者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以促进清洁能源利用为主要目的,而后者以二氧化碳减排为主要目的。如果一个项目被同时赋予多种用途(碳减排量和绿证),那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一方面出售绿证,同时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可以申请签发CCER(碳市场核证自愿减排量)在碳市场当中出售,这就会产生一些争议。
目前碳市场的设计并没有考虑绿证,如果未来两个体系继续相互并行、互不影响,那么非电力控排企业并没有动力购买绿证,因为其电力消耗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不能通过绿证抵消;而绿证的使用者将主要集中于火力发电企业,火电厂可以同时购入绿证和减排量分别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指标和碳排放履约的目标。
如果两个体系互相影响,例如企业购买绿证后,相应的绿色电量不在碳市场中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那么需要届时制定规则的时候对于互斥性作出明确限定,即申请绿证的发电量无法申请CCER(或相反),否则这部分减排量就会产生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目前来看,绿证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主要还是并行发展为主,未来两者结合的交集还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