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场组织与竟价
第三十二条 每日10时前,有意愿提供有偿调峰辅助服务的电厂向交易平台申报次日报价及机组有功出力可调区间。其中,最大出力应考虑机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阻电力;最小出力不得高于核定的最低技术出力。各电厂报价初始值默认为不参与辅助服务补偿,当日未申报的电厂视为延续最近一次报价及机组有功出力可调区间。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每日9时前公布次日AGC辅助服务需求,每日10时前,有意愿提供AGC辅助服务的火电厂向交易平台申报机组(具各AC1C投入资格)参与AGC调节的补偿价格,报价下限见下表:
交易平台每交易日17时 前公布次日参与AGC辅助服务的机组竞标结果。
第六章 交易结果执行
第三十四条 AGC辅助服务由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需调度”的原则调用。参与AGC辅助服务的机组不再参与有偿调峰交易竞价。
第三十五条 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峰辅助服务不同交易品种按照经济性调用,即优先调用无偿及低价的调峰资源。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电网调峰需求采取安排机组应急启停调峰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负责厂内设各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调峰辅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自身原因影响出力至有偿调峰基准以下的火电厂,不视为有偿调峰,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剔除,并将原因详细记录各查。
第七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九条 电网企业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交易、调用、计算和结算等情况。
第四十条 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以及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四十一条 辅助服务费用实行专项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统一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 辅助服务费与当月电费同步结算。发电厂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按照电费结算关系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次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四十三条 跨省区联络线调峰补偿和分摊费用按单位统计周期,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在联络线交换电量结算时一并结算。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调峰、AGC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分为日信息及月度信息,内容包括调度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电企业的调峰、AGC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对象、时段、调整量、价格、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每小时对调度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电企业发布预补偿和预分摊结果等实时信J憝。
第四十六条 当日信息由电力调度机构在下一个工作日10时前发布。各发电厂如对日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的15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ρ电力调度机构每日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发布上月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
第九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四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将辅助服务交易情况、交易合同等信`急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各案。
第四十九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本规则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山东能源监管办可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可授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临时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电力系统或技术支持平台发生故障,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其他必要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调整有偿调峰基准;
(二)制定或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AGC投入资格标准;.
(四)暂停市场交易,处理和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第五十二条 因辅助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裁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的《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调峰和AGC补偿规定停止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