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畅通能源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十六)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和优化能源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总结能源领域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能源信贷资产、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为基础资产,开展形式多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能源设施资产。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鼓励有条件的能源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重点产业专项债,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
(十七)大力加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金融扶持力度。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氢燃料电池、储能、综合智慧能源等科技程度高、资本密度低,并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券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
(十八)建立能源领域政府、银行、企业、社会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政银企社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开展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广大社会资本的对接,为能源领域重大项目获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创造条件。
(十九)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能源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能源项目。建立信贷、证券、保险和基金等机构资金支持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的合作对接机制,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
(二十)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促进金融机构对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保险、国际结算等全方位、全流程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针对能源领域对外合作的需求和特点,主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拓展和优化境外服务网络,为能源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国际合作项目提供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积极搭建能源领域双多边政府间合作平台,建立健全能源行业“走出去”协调服务机制,更好地支持能源对外投资项目。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能源领域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四、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二十一)落实能源投资项目审批负责制。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能源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首问负责制。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或审批协调机构实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
(二十二)大力推进阳光审批。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好能源项目审批、监管等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制定能源项目审批工作规则,梳理整合办事环节,编制、更新企业办事流程图。推进能源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项目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能源部门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二十三)加强规划引领。完善能源规划体系,强化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加强能源规划与城乡、土地、环保等领域规划的衔接。完善能源规划的约束引导机制,发挥好规划对能源投资的龙头性、引领性作用,促进能源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处理好规划和具体投资项目的关系,既要依据规划布局项目,也要防止规划制定过细、规划变相指定项目单位、规划套规划搞层层加码等有碍市场在能源投资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出现。
(二十四)健全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能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
(二十五)加强重点领域专项监管。煤矿、火电等产能过剩或存在潜在过剩风险的投资领域要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项目建设,对违规、违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切实保护社会资本在能源投资中的正当权益,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二十六)加强能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加强能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开展信用评价,曝光严重违法失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黑名单”企业。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承担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投资建设市场安全高效运行。
五、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七)加强分工协作。建立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会商制度和协调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同配合。能源项目审核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二十八)加快法制建设。完善与能源投融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贯彻落实投资领域立法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电力法》、《煤炭法》修订,积极推动《能源法》、《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条例》、《能源监管条例》、《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加快制定修订能耗、碳排放等领域技术标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研究建立煤电机组能效领跑者机制。
(二十九)推进配套改革。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加快能源体制改革,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措施,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售电侧改革、油气行业上游勘探开发领域改革等试点工作,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准入,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完善油气加工环节准入和淘汰机制,推动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公平开放。推动能源价格改革,完善油气产品定价机制,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积极鼓励国有能源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为社会资本在能源领域开展投融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