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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

发表于:2017-03-18 08:52:00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1.提升质量水平。积极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推动企业落实消费品工业“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实施质量标杆和领先企业示范行动,促进重点行业工艺优化,提升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完善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质量违法和假冒品牌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工商局)

2.完善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装备制造业标准体系,加强装备制造业标准与技术创新的融合发展,推动重点领域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加快接轨。支持稀土新材料、工程机械、光伏材料、煤化工以及乳、肉、羊绒制品等重点领域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制造业标准水平大幅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3.加快品牌建设。将制造业品牌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制定区域品牌发展规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制定自身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机制,发展品牌培育公共服务,提高区内产品品牌形象和价值,提高品牌影响力,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引导企业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注重商标品牌规范使用,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全力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重点围绕现代煤化工、生物技术、乳业、羊绒、稀土功能材料、光伏材料、蓝宝石、石墨新材料、工程机械、新能源装备等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的创新发展,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全面推行绿色制造。

1.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加快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制造业清洁生产步伐,大力降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回收、水循环利用、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废渣资源化、脱硫脱硝除尘等清洁高效的生产工艺,促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废物和能源的循环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2.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提升矿渣、冶金渣、煤矸石、选矿废石等资源回收分选回用和综合利用水平。鼓励钢铁、有色、建材、光伏材料等高耗能行业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煤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实现水资源梯级利用,石化、化工等行业回收余气、尾气及残液中的化工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3.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包头市、乌海市、霍林郭勒市、托克托县等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建设,壮大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突出抓好煤炭、稀土、有色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冶金和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大宗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固废利用绿色建材产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六)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水平。

1.加强区内重点地区产业合作。支持跨盟市的产业合作,加快“呼包鄂”产业协同发展,促进乌海与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推进赤峰市和通辽市建设蒙东地区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和兴安盟加快“霍—乌—哈”产业一体化进程。统筹区域规划和资源配置,发挥互补优势,推进自治区“千亿元”级产业合作示范区建设,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2.深化省际区域合作。创新承接发达地区制造业产业转移思路,优化承接环境,推行专业化、产业链、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准确把握产业转移趋势,合理提升承接产业转移层次,加快弥补制造业产业转移短板,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形成专业集群优势,推进经济提质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煤炭与火电、煤化工、冶金等企业的重组并购,支持符合现行配煤政策的新建煤炭转化项目企业与现有煤矿企业进行重组。创造有利于企业做优做强的环境,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4.扩大对外合作。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有利时机,促进与俄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农畜产品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加工、蒙医药、机械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的产业合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业态,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改善通关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五、发展保障

(一)优化服务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最大限度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制造业中的服务和引导作用,为制造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和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制定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科技厅)

(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进口设备减免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技术创新实验阶段的财税支持,对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可由政府招标开展科技攻关。

整合财政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制造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区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提升工程、“制造业+互联网”应用推广工程、绿色制造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探索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前沿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做大做强。

保障制造业企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要。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分期缴纳,分期原则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额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在符合规划、安全生产、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地价款。鼓励实行长期租用、先出租后出让、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设备和产品融资租赁服务,促进制造业产品销售和设备更新改造。鼓励社会资金依法依规设立股权基金、产业基金、产债基金、质押股权收购基金等,促进产融结合,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和改造提升。

落实电价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晶(单)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以及稀土终端产品等制造业生产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

建立保险补贴机制。落实和完善使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新软件首版次等鼓励政策,建立健全自治区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等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地税局,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国税局、证监局、保监局

(三)加强人才体系建设。支持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制造业企业加强产学合作,建立政府、企业、学校三方参与的技术人才、适用人才培养、培训协调机制,培养制造业急需的科研人员、技术技能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健全制造业人才流动和使用的体制机制,增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能力。加快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对在推动自治区制造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制造业发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专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盟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制造业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级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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