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结算
电厂月度发电量Qr扣减日前增量交易累计结算电量Qrd为月度交易发电量Qrt。即:Qrt=Qr-Qrd。汇总电厂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的合同(两者合并简称双边协商合同),电厂第i个双边协商合同电量为Qgi,合同总量Qg。电厂分配给第i个合同的月度交易用电量Qrti=Qrt×Qgi/Qg,对应成交用户电量为Urti。
电厂第i个双边协商合同结算电量Qghi=min{Qrti,Qgi,Urti}。Qghi按双边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当Qghi≤Qrti≤Qgi,Qrti-Qghi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最低成交价的0.9倍结算;当Qghi≤Qgi≤Qrti,Qgi-Qghi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最低成交价的0.9倍结算。
电厂双边协商合同结算电量Qgh=ΣQghi
由于系统安全原因导致电厂的双边协商成交电量(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成交电量)未完成的部分电量,该部分电量按0.03元/kWh的价格补偿电厂。
由于系统安全原因导致用户的双边协商成交电量(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电量、月度双边协商成交电量)未完成的部分电量,该部分电量按预招标价格对电厂结算。
3)月度集中交易电量结算和负偏差电量结算
电厂月度集中交易包括:省内优先购电量挂牌交易、省内市场电量集中撮合交易、省内市场电量挂牌交易、框架协议外西电东送电量交易、月度合约转让交易、不平衡电量转让交易
电厂月度集中交易实际发电量Qrm=min{Qrt-Qgh,Qrt-Qg}。
a)计算月度集中交易合约电费Sm。
表3-3电厂月度交易合约结算表
b)计算负偏差电费
根据电厂月度交易发电量Qrm和月度交易成交电量Qm计算月度交易的偏差电费Sm'。
①当电厂月度交易发电量Qrm小于月度交易成交电量Qm,即Qrm<Qm时:
3%以内的偏差电量Q0'免除偏差责任,按P0的价格计算偏差电费;3%以外的偏差电量进行责任认定,因系统需要导致的少发电量(即下调服务电量)Q11,暂按P11=P0的价格计算偏差电费,下调服务电量根据交易平衡账户资金盈余情况,按月度统一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Q12,按P12=(P0+0.03元/kWh)的价格计算偏差电费。
②当电厂月度交易发电量Qrm大于(或等于)月度交易成交电量Qm,即Qrm≥Qm时,负偏差电费为零。
表3-4电厂月度交易负偏差电量结算表
c)计算月度集中交易电量电费收益
电厂月度集中交易电费收益Srm=Sm+Sm'。
4)优先发电量结算
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分配电量同优先发电量合并结算。
Qrm扣减月度集中交易结算电量Qrms=min(Qrm,Qm)为电厂优先发电量(含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分配电量,下同)实际发电量Qrf,Qrf=Qrm-Qrms。
根据各电厂分月分配优先发电量总量Qf0和优先发电量结算价格Pf0(各类优先电量加权平均价格),计算优先发电量电费Sf0,Sf0=min{Qf0,Qrf}×Pf0。
其中,火电厂优先发电量中,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电量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若此部分优先电量由某火电厂内多个机组发电满足时,按各机组总发电量比例和各机组国家批复电价加权平均计算该优先发电量结算价格Pf0;火电备用状态确认电量及政策分配电量按政府确定价格计算优先发电量结算价格Pf0。
风电场、光伏电厂的优先发电量按竞争性电厂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平均成交价计算优先发电量结算价格Pf0。
水库具有年调节能力及以上水电厂调节电量、电厂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分配电量按西电东送框架协议送出价格扣减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倒推确定结算价格Pf0。
5)月度正偏差电量电费Sf'
当Qrf≥Qf0时:存在月度正偏差电量,即电厂超发电量为Q13=Qrf-Qf0。调度机构认定的火电上调服务电量按P13等于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其他上调服务电量参与了上调服务报价按P13等于上调服务报价计算偏差电费,未参加上调服务报价,按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厂侧最低成交价的价格计算偏差电费。
6)总电费
电厂月度总电费Srt=Srd+S协商+Srm+Srf0+S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