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创建新能源示范县(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当地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结合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自然条件和社区、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吸引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光伏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以太阳能利用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积极创建新能源示范县(镇)。
四、扶持政策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助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金华电业局负责统计,补贴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由区级财政负责,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贴政策。
(二)深入实施“富村五年计划”,在全市范围内试点开展以村集体经济增收为导向,以保障居养中心运行为重点,利用村级办公楼、大礼堂、居养中心等建筑屋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收益归集体经济所有,光伏项目投资通过整合各类支农惠民资金统筹解决。
(三)以帮扶贫困户脱贫为切入点,在婺城区沙畈、塔石、安地、箬阳4个乡镇各挑选3—5户贫困户进行光伏扶贫试点工作。将各类扶贫资金整合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专项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定贫困户评定标准,对光伏扶贫项目安装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并探索建立光伏扶贫带动贫困户脱贫后的退出机制。
(四)落实差别化的用地政策。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管理生活用房、升压站建筑用地部分等永久性设施用地,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对在农业大棚、畜禽舍等上方架设电池组件进行综合利用的“互补”型项目,可参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农办:牵头推进农村光伏扶贫工作,负责筹集各类扶贫资金。
(二)市发改委:组织编制金华市“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市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项目审批管理机制,编制下达各县(市、区)光伏发电容量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新能源示范县(镇)申报争取工作,监督市区光伏发电补助资金核算发放,对金华电业局上报的发电数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经信委:落实全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节能指标考核,指导推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协助指导地面光伏电站标准化项目建设。
(四)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资金,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发电数,按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及时拨付给各区财政,会同市发改委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考核。
(五)市建设局:做好光伏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光伏应用节能改造。
(六)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
(七)市林业局(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1.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婺城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金华电业局等部门(单位)制定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光伏应用试点方案。
2.市林业局:指导光伏电站建设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等工作。
(八)市金融办: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商业银行降低大型光伏电站、贫困农户的居民光伏贷款成本。
(九)金华电业局:做好光伏发电量统计工作。对纳入光伏发电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金华电业局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推进全市光伏应用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推进实施光伏应用年度计划及其他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光伏应用的责任主体,要把光伏应用进农村、光伏扶贫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建立相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鼓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居民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农村光伏应用推广领域。鼓励光伏发电应用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承包(PMC)、屋顶租赁、企业+农户等模式合作开发利用太阳能。开展公共建筑采用建造-运营-移交(BOT)、政府与企业合作(PPP)等模式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试点。
(三)整合资金,加强金融支持。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等,实施精准扶贫计划。加强政银企合作,搭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担保能力、承贷能力的综合性投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保险机构与电站投资商合作,降低光伏电站运营风险。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应用、光伏扶贫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城乡居民投资和推进光伏应用的积极性。
七、其他
(一)2016年以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同等享受本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自并网发电之日起3年。
(二)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工程补助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补贴政策。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