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交易长达20个月之久的汉能薄膜发电,终于迎来复牌的曙光。
2017年1月23日,汉能薄膜与香港证监会就两项复牌必要条件达成共识。塔罗市值注意到,公告中所涉及的“汉能薄膜五位现任及前任董事,同意在证监会展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的民事程序中不抗辩责任和证监会寻求的法院命令”,这个表述每个字都价值连城,因为这意味着,汉能薄膜的复牌进程在这个公告刊出后,有了实质性进展。
简单说,214条款的运用,相当于把汉能薄膜的调查范围限定在了民事范围。且从公告的表述看,汉能高管已经与香港证监会达成共识,避免了通常的上诉行为所引发的多年庭审过程,对投资者有利。
“第214条”不涉刑责
下面,我们从公告本身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出发,还原“第214条民事程序”背后逻辑,得出两个基本结论:
首先,呈请法律程序(本例中为启动“第214条”),是香港证监会案件调查的例行程序之一;
其次,运用“第214条”,从法规层面厘清,本次香港证监会就汉能薄膜事务呈请的民事程序不涉及此前外界猜测的股价操纵、虚假交易、虚假陈述或内幕交易等问题。
汉能薄膜于2015年5月20日在港交所停牌,当日下午,英国路透社援引不具名信源报道“Hong Kong regulator probes Hanergy for market manipulation”(香港监管机构因市场操纵调查汉能)。香港证监会于5月28日确认调查已经并正在进行,但并未披露调查内容。此后,市场关于汉能涉嫌“股价操纵”、“虚假交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甚至将“摘牌退市”的传言四起。
23日,汉能薄膜发布公告显示,香港证监会发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民事程序。特定的条文对应着特定的事实及责罚,这是一切法规的共性特点。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基本可以判断,本次香港证监会就汉能薄膜事务呈请的民事程序不涉及上述问题。
为了弄清楚香港证监会提出呈请所依据的第214条,我们先简要了解一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4月1日起生效的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共有17部分,全面涉及从证监会、交易所、结算所,到上市公司、发牌及注册、中介人、信息披露、投资者赔偿等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运作的方方面面,并针对金融市场的失当行为规定了全面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制度,也是证监会执法的法律依据。
我们的分析重点涉及到《证券及期货条例》17部里面的两个部分:一是第十部“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第204条至214条),证监会针对汉能个案动用的214条即来自本部;二是第十四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第285至302条),该部对若干证券犯罪进行了集中规定,包括内幕交易罪、虚假交易罪、操纵价格罪、披露关于受禁交易资料罪、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市场罪等严重罪名。
第214条所在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部,旨在“赋予证监会权力,以干预持牌法团进行业务的方式”。简单说,就是证监会可以出于保障公众投资者、公众利益及上市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干预上市公司的事务。
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八部赋予了香港证监会调查的权利。调查是香港证监会重要的常规工作,香港证监会报告显示,2015至2016年期间,香港证监会共展开了515项调查。同时,证监会运用全面的制裁及补救措施保障投资者利益,打击金融犯罪,例如通过刑事检控、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在原讼法庭展开民事诉讼以及对中介人作出纪律处分等。汉能个案中,依据第214条展开民事程序就是上述“例行程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