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每半年领取一次并网电价,并网电价价格按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直接支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要求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具体接入程序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后,项目业主通过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网站下载并在线提交监测表,节能环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表的信息核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自发自用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该区域和企业当年的节能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附件:1.法人单位备案流程
2.自然人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