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舒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舒桦先生提名,聘任金健先生、 胡惠明先生、 杨军先生、 王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生育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舒桦先生提名,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舒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金健先生、胡惠明先生、杨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生育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同意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不影响公司持有的国鑫所股权比例及控股地位,国鑫所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事项。
三、 关于与长城资产开展融资合作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城资产开展融资合作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冬华___________ 陈传明___________
刘 俊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来源: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