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申报过市级光伏电站度电补贴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光伏电站补贴目录要求,开展度电补贴申报和兑现工作。
4、各级财政全额投资建设、已享受过装机补贴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再享受市级度电补贴政策。
(五)政策第10条: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屋顶产权人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屋顶电站并网规模超过100千瓦的企事业单位。与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房屋租赁合同、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5、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7、未享受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六)政策第11条: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光伏建筑一体化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且采用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并网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屋顶产权人补贴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项目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房屋租赁合同、构件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4、项目备案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发电量证明;
6、未享受屋顶产权人补贴证明文件或申明。
(七)政策第17条:开展碳排放交易。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且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光伏电站。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核证及交易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监测报告、审定报告、核证文件复印件;
5、在国家认可的交易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合同、交易额结算相关凭证。
(八)政策第18条:开展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试点。
申报条件:在我市建成并网规模20兆瓦以上光伏电站,且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已完成认购。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项目及相关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证券管理机构批准发行文书复印件;
6、资产认购合同复印件。
(九)政策第8条:加强光伏产品管理(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
申报条件:具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建筑一体化等产品生产企业,且产品满足相应的转化率、质量和行业要求。
申报材料:
(1)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申请表;
(2)企业完税证明和审计报告;
(3)企业和产品相关资质认证材料复印件;
(4)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5)上年度关键原料产品(组件产品应提供电池片,逆变器和汇流箱应提供断路器)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年用电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