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申报材料)
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部门出具的发电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项目单位或个人是否信用状况良好;
(六)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结果发布)
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对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抄送各相关区发展改革委、管委会和市电力公司。
项目从列入目录后的当季度开始计量奖励电量。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上季度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管委会负责对各自申报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抽查和后评价。项目需定期报送电量运行数据,并作为今后抽查和后评价的依据。对未通过检查评价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
(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实施。2014年4月发布的《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