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规性问题。根据《规定》要求,光伏项目收益权应当权属清晰、边界明确,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负债,不存在与他人共有、代他人持有或与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因素,也不存在流通的禁止或限制性条件。目前我国相当部分的光伏项目原始权益人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较为强烈。但受制于经济增速放缓、弃光限电以及企业规模等因素,这些企业面临也越来越大的融资压力。为满足项目的开发需要,原始权益人选择通过抵押担保、融资租赁、产业基金、股权众筹等方式进行前期融资,从而对项目收益权的权属造成了较大影响。
第三,融资规模问题。《规定》未对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作出明确限制,但一般来说,包括承销商、服务商在内的中介机构更倾向于运作有一定融资规模的项目,比如深能南京专项的募集资金总额就超过了10亿元。假设上网电价1元,年日照时间2000小时,按照未来5年发电收益来计算,实现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0亿元的目标,光伏项目规模需要达到100MW。但除五大电力为首的国有发电企业之外,现阶段国内光伏项目规模普遍偏小,大多在10MW或20MW左右。以一类资源区20MW的光伏项目为例,年发电量为3400万度,年收益仅为3060万元,难以摊薄资产证券化相对较高的融资成本。
第四,融资成本问题。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主要包括初始成本和发行利率两部分。初始成本相对固定,发行利率因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目前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在4%~7%左右,而由非金融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相对较高,一般为5.5%~9.5%。对于光伏行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于获得低成本的资金。但受项目融资规模、弃光限电等因素影响,投资人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心和动力不足,有可能会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成本(发行利率)高于银行贷款成本(贷款利率)的情况。而对于持有大量电站资产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贷款不受资产负债率的限制,同一光伏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有可能会低于银行贷款规模。
光伏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
绿色资产证券化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的背景下,绿色金融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的高度重视。G20杭州峰会也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G20会议日程。未来在G20合作框架下,我国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加大金融有效供给,推动包括绿色资产证券化在内的绿色金融发展。因此,资产证券化有望成为治愈光伏项目融资顽疾的一剂良药。但如果不能有效克服制约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不利条件,那么良药也只能沦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首先,综合施策,切实保障光伏项目稳定、可持续的收益。光伏项目收益取决于两个方面,即发电收益和成本支出。从提高发电收益和降低成本支出的角度来看,保障光伏项目稳定、可持续的收益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机制创新、技术进步等方面综合施策,大力促进光伏并网消纳,解决弃光限电难题;二是持续推动技术和设备创新,降低光伏项目造价,减少项目成本和费用支出;三是提升光伏项目前期开发和后期运维的管理水平,提高光伏项目的发电效率和发电量。
其次,明晰权属,切实确保光伏项目收益权的适格性。从法律角度来看,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通过契约手段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得缺乏流动性的收益权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安排,光伏项目收益权的适格性是决定这一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因素。作为基础资产的光伏项目收益权的适格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项目收益权的合法性、确定性和可交易性。因此,在开展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SPV、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对光伏项目收益权三个方面的适格性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并进行必要而充分的信息披露。
最后,精心设计,切实降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利率。一是根据自身融资要求和光伏项目运营状况,由原始权益人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和规模进行规划,构建适宜的资产池;二是设计合理的风险隔离机制,确保SPV能够突破项目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和融资条件的限制,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实现更低成本的融资;三是选择适宜的信用增级方式,有效提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稳定性,从而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四是根据市场条件和信用评级结果,由SPV对基础资产的资产池和现金流进行结构重组和预测分析,以实现最优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确保发行的最大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