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800亿元。2016年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93.6亿元。
二是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总规模500亿元。目前已切块下达相关省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在分批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
三是安排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约1000亿元。目前各地已发行635亿元,支付到项目181.6亿元。
四是安排低成本长期贷款总规模3400多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投放,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五是由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自筹约300亿元。
此外,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同步搬迁的600多万人住房建设资金,以及迁出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其他投资共计约3500亿元,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本级财力和相关渠道资金、动员搬迁群众自筹予以解决。
考虑到除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无偿使用以外,地方政府债和专项建设基金、中长期贷款都需要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承接偿还。为此,《规划》创新了“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模式,明确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省级政府组建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主体并向其购买服务,通过省级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地方政府债、专项建设基金、中长期贷款等资金,统一偿还相关债务;市(县)项目实施主体从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省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
同时,《规划》明确,迁出区域范围涉及22个省的约1400个县。从地区分布看,西部12省(区、市)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约664万人,占67.7%;中部6省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约296万人,占30.2%;东部河北、吉林、山东、福建4省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约21万人,占2.1%。
从政策区域看,搬迁对象主要集中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其中,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占72%;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占12%;其他地区占16%。
此外,《规划》提出采取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安置人口占搬迁人口总规模的76.4%,分散安置人数占搬迁人口总规模的23.6%。在集中安置人口中,依托中心村或交通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的占39%,在周边县、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的占15%,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安置区集中安置的占37%,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的占5%,其他集中安置方式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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