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及偿还能力。截至2015年12月31日,投标人的净资产必须大于其所需投入项目法定最低资本金。参与多个项目投标的,须大于各项目的最低法定资本金之和。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按股比加权的净资产总和必须大于其所需投入项目法定最低资本金。
3.投标人在中国境内必须具有建设和运营不低于1万千瓦规模光伏电站的经验和业绩,且该光伏电站应至少连续运营1年以上。
4.2013年以来,投标人在青海省建设的光伏项目中,未发生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行为。
5.企业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6.投标时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近三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中均必须具有实际出资义务。
8.本次招标允许一个投标人同时参与所有标段的投标。
四、评标办法
1.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打分排序的程序进行。各评审步骤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
2.初步评审
包括“资格性审查”和“响应性审查”两部分内容。
资格性审查。主要审核投标人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响应性审查。主要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偏差或保留,是否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1)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函、资格证明;投标人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及投标保函内容、格式、开具银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净资产数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文件是否对开发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主要条件提出实质性偏差;投标文件技术方案、设计概算、财务评价等是否达到可研报告深度;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与要求中加注星号的主要指标;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拟成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投标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6)投标上网电价是否高于国家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投标上网电价与财务评价报告测算的上网电价是否一致。
(7)财务评价报告与技术方案报告的成果是否相符。
在初步评审阶段,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不具备基本的投标资格条件或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否决。初步评审结果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及综合打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