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展地位和目标引导制度,制定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额收购消纳机制,建立开放竞争的电力市场和产业体系,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补贴资金投入和调整机制,健全并落实中央、地方以及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法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能。
首先,要严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应继续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进一步细化落实总量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分类补贴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专项基金制度等,健全落实惩罚机制,纠正有法不依和违法现象。
其次,应加强法治与改革的相互结合和相互促进。法律体系是开放、动态、发展的。去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电力改革9号文和系列核心配套文件,各地正在深入推进电力改革试点和电力市场规则制定工作。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在各部门把《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落实到改革措施上的同时,立法机构也需要针对《电力法》等法律的若干争议问题或不适应新形势的内容进行修法、法律解释、适用性调整或特别授权,特别是无歧视开放电网、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分布式发电参与配售电业务等相关制度规则。
第三,坚持协调推进立法修法。在绿色低碳成为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方向、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技术加快重塑电力系统架构、现代电力市场交易手段更加丰富健全的新形势下,原有能源电力法律体系已经不相适应,甚至成为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开发、大范围消纳、分布式就地利用的障碍。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高度依赖能源转型、电力系统变革、现代市场交易体系,才能引领和推动能源革命。因此,在推进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和修改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步甚至更早推进《能源法》、《电力法》等基础法律和重要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法。
(作者供职于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