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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可再生能源法十年反思:旧模式难以为继 补贴缺口迅速扩大

发表于:2016-09-14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至今,这部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已实施了十年。

这十年间,可再生能源行业在法律保障的支持下高速发展,目前,中国已经建成全球最大的风电和光伏市场;但也正是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框架下的“强制上网、分类补贴、费用分摊”原则,推动发展的同时,也埋下了许多问题的种子。

2016年9月13日,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以及能源基金会(中国)联合主办的《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处长支玉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谢长军等出席并发言,从立法历程、法律如何适应行业发展、如何应对财政补贴缺口、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转变发展方式等角度展开讨论。

  孟伟:《可再生能源法》立法背景和历程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孟伟回顾了《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背景和历程。他的发言中提到: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并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修改。当2003年这部法律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5年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的时候,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的。在当时的形势下,随着中国经济的的快速发展,一方面,资源禀赋的劣势日益凸显,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压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尽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没有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法律义务,但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了严峻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特别是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使中国政府在国际上承受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对此,除了提高能效之外,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就是发展可再生能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孟伟更指出,《可再生能源法》因其出台背景,更多体现的是原则性、框架性的特点,可实施、可操作的条款相对较少,于是环资委函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些配套规章。

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法》逐渐暴露出不适应行业发展的缺陷。为了解决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已经新能源产业的经营问题,解决《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需要对该法进行修改。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工作启动,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决议。正是这次修法,确定了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这一决定对行业影响深远。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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