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结束的杭州G20峰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交存了中美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
《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之内而努力。
李俊峰介绍,“十三五”时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落实《巴黎协定》的一个转折期,中国政府已对外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5%,到2030年达到20%。
李俊峰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关系到我国能源转型战略实施以及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目标的实现。
完善《可再生能源法》迫在眉睫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朱明在上述研讨会发言时指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电网发电和用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义务仍不明确。
“发展化石能源毕竟涉及到本地的经济发展,包括煤矿企业的生存,非化石能源和化石能源都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朱明说道。
朱明说,各地方应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另外,全国人大应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修订做好充分的准备。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法》目前已确立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上网电价、费用分摊和专项资金五项制度,但制度落实并不乐观。
国电集团副总经理谢长军建议学习德国的立法经验,细化法律条文,提高可操作性,促进利益相关方按照详细可循的具体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谢长军还建议完善定期追踪评估机制,提升法律对产业的监督指导能力。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环保等部门每年向德国中央政府提交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的监测报告,并不断根据新形势修订完善法律。建议我国学习和借鉴德国经验,建立定期的追踪和评估机制,让政府部门、立法机构以及公众及时了解‘可再生能源法’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对立法形成规范的闭环管理。”谢长军说。
记者从研讨会上获悉,下一步,全国人大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法律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适时修订完善法案内容,将《可再生能源法》真正建设成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根本大法,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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