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呼和浩特市光伏发电项目
评优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一、申报单位概况
简述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权方、股权比例、股东构成、主要从事或投资项目、现有经营项目(业务)规模、上年度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净利润、评价净资产、评价总资产、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净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资信等级、是否有从事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发电等)业绩及主要业绩情况等内容。
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证明投资项目的资金能力(各表和审计报告封面应以盖章复印件形式提供):
1.营业执照
2.贷款承诺函
3.资信等级证明
4.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二、业绩水平
按下表格填写项目单位国内已并网集中式光伏电站业绩资料。(附证明材料)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概况
简述申报项目已经开展的前期工作情况及进展,包括电网接入、土地等支持性文件的取得情况以及项目的工程方案等。
提供旗县区政府出具的项目投资协议及用地协议,旗县区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旗县区级以上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
说明企业和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转型的贡献,并提供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五、项目技术先进性
明确项目拟采用的晶硅电池光伏自检转换效率,光伏组件首年衰减率及其其后年度的衰减率;
明确项目拟采用的逆变器技术参数,包括零电压穿越能力、最大转化效率、启动电压等级及防护等级等。
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证明投资项目拟采用的关键设备先进性能(证明文件应以盖章复印件形式提供),附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六、电价水平、电力接入
明确项目在国家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的降价幅度,并给出详细测算过程。
明确项目接入的电压等级。
七、承诺材料
1、在以往项目开发中,在投产前,从未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和建设地址等主要建设内容;
2、承诺按照申报的电价执行补贴政策;
3、承诺按照申报技术标准(光伏组件、逆变器以及电站建设模式)实施光伏电站项目;
4、承诺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不通过,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且5年内不在呼市申请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八、补充材料
项目单位可根据企业和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自行补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且需提供其相关的证明文件。
九、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按照《编制要求》中提到的所有附件、附表需装订成册,且按上述要求分章节依次排序,密封装入信封后上报,每套申报材料需提供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