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金筹措及途径
(一)贫困村及贫困村内贫困户
1、以村为单位成立产业发展公司(或经济合作组织),以企业形式筹集项目资金(因金融部门只对企业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资金;二是市、区、镇对贫困村安排的财政扶贫开发资金;三是上级安排到村的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四是驻村工作队等社会力量帮扶资金;五是金融贷款;六是动员群众筹集的资金。
2、市级财政每年对每个贫困村支持扶贫开发资金10万元;承担贫困村及贫困户光伏产业贷款100%贴息,区(开发区)及乡镇财政,应对贫困村配套安排扶贫开发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级各类扶贫项目资金,重点投入贫困村光伏产业。
3、金融部门要加大贷款力度,支持光伏发电项目扶贫工程,保障贫困村和贫困户光伏发电项目资金需求。
4、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我市光伏扶贫工程。
(二)一般村及村内贫困户
以村为单位成立产业发展公司(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以企业形式筹集项目资金。资金来源自筹,可统筹各类涉农资金使用。资金不足部分以企业名义及贫困户名义申请贷款,市、区财政按照1:1承担贷款贴息。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光伏扶贫项目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市供电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光伏扶贫项目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实施和综合协调。各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区域光伏扶贫产业发展。各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统一组织光伏扶贫项目实施。要按照光伏扶贫总体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详细的光伏扶贫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招标选择项目承建企业,组织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技术培训、竣工验收、信息报送、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发改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指标争取、项目备案和相关政策资金争取工作,推进工作落实和协调;扶贫办负责拟建设光伏电站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摸底和核查工作,拟定年度计划,加强工作督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与监管;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贴息贷款;供电公司在实施农网改造过程中,要优先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并网服务,并对光伏扶贫项目所发电量采取“全额上网”,按国家规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一月一结算,负责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协调落实新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国土、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集中建设的地面电站项目选址的服务工作。
各区、开发区是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审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在省编制的光伏扶贫企业库和设备库中确定承建企业、主要设备,开展光伏扶贫技术培训,按照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实施。各贫困村是实施光伏产业的基本单位,是光伏产业的产权所有者,具体负责项目规划、申报、实施、筹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光伏扶贫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制定专项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内容、程序,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资金结算、收益分配、第三方服务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项目正常运营、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区(开发区)、相关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光伏扶贫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光伏扶贫的积极性。加大光伏知识普及和推广力度,提高广大贫困户对光伏发电的认识程度和配合运行维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