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佐证与承诺材料
按下列顺序,提供下述佐证或承诺材料。
(一)出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反映股比构成的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不得作为投资协议)。
(二)出资各方营业执照、经审核的2015年财务报告。
(三)出资各方2014-2015年省内已备案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同时对应提供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批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电费结算发票。
(四)出资各方2015年度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
(五)关于项目开工、并网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的承诺。
(六)关于项目选用光伏组件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七)关于项目选用逆变器及其最低转换效率的承诺。
(八)关于与国家规定的我省上网电价最大差额(指低于国家规定我省上网电价的幅度,单位为厘/千瓦时)的承诺。
(九)关于自觉接受并配合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转换效率抽查和按期报送信息的承诺。
(十)关于项目选址不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禁建范围之内的申明。
(十一)关于2015年1月1日以来未因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生效行政处罚(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申明。
六、其他
申报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附目录。申报材料应当在封面加盖申报主体或第一大出资人的公章。
附件3: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