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优选结果下达省光伏“领跑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各市发展改革委在省下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项目备案文件中,各市应明确投资主体及其全部出资人、股权结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各市要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度。
项目投产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联合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相关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抽查。
对未按优选报送材料(包括承诺)、备案文件执行的出资人,各市对其以后三个年度提出的项目实行限选限备。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查,依规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上网电价核定、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手续。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采取竞争方式配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引言(介绍本项目基本情况,以便专家和部门代表对项目有概况性了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和投资构成等,不超过1000字。)
一、申报主体
截至2015年底,申报主体(包括所有出资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净资产,投资省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现有省内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等内容。
二、建设可行性
陈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分析项目对环境、经济等的影响;陈述当地能源基本情况,项目在当地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项目至并网点的距离、电网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况。
三、技术参数
必须包括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逆变器转换效率。也可以同时另行阐述系统转换效率。
四、支持文件
土地利用。不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土地证;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提供国土部门支持意见。
规划选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支持意见。
环境评价。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支持意见。
电网接入。提供电力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支持意见,并且明确预计送出工程线路长度。
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评价的,提供水行政部门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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