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邵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湖南省《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光伏发电的重要意义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紧抓住新能源面临重大变革的历史机遇,积极应对,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的推广,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科学跨越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先行,加快推广,积极实施光伏并网发电和屋顶计划,大力推广太阳能照明应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基本原则。
1、产业带动。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为契机,带动和扶持县内光伏发电逆变器、电池组件及封装、设计咨询、系统集成服务、施工安装等光伏产业发展。
2、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优先布局工业园区、商业集聚区和公共设施区等用电负荷集中、用电量大、用电价格高的区域,就近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避免升压长距离输送,减少电能损耗,提高项目收益。
3、市场为主。以企业为投资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做好协调服务。
(三)主要目标。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政策为契机,大力推动我县光伏发电、太阳能照明应用,形成规模优势和企业竞争力优势。“十三五”期间,力争在全县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0兆瓦。其中,地面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兆瓦;屋顶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0兆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乡镇办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对工业企业集中区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工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应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安装要求,并优先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部门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要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
(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建设规模指标。
(三)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分布式光伏发电使用年限25年以上,在国家补助政策的支持下,平均6—7年可收回建设投资。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发电总量进行电价补贴,每千瓦时补助0.42元,执行期限20年;省财政对使用省内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的发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予以配套补贴。本省配套补贴标准:2014年投产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2元,补贴期限10年。2015年至2017年投产项目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变化适时调整。国家补助由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税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落实已明确的所得税、增值税、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宣传发动、质量监管与推广普及奖励。
(五)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从2015年起,对县域内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
(六)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县能源局要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七)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县能源局要抓紧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工作细则,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县电力公司要出台专门的并网服务指南,对6兆瓦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免费提供关口计量和发电计量用电能表,承担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任务,出具接入电网意见,限时办结,并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对6兆瓦以上项目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准确计量和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与上网电量,做好申请电价补贴的基础工作。
(八)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办场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全方位宣传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宣传其在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美化居住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引导消费者树立使用清洁能源意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大型建筑物屋顶所有者积极支持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