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中央财政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典型地区的实践操作
根据我们在光伏项目并购领域的项目经验,特此挑选内蒙古、河北和辽宁三地落实光伏补贴政策的具体情况进行对比和说明。
内蒙古
内蒙古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光伏项目的投资竞争相对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年末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编制下一年度本地区具备投产能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备案并取得电网企业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项目。列入国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太阳能电站备案项目,应在办理完土地、环保、节能、安全、规划、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后尽快开工建设。建完投产的太阳能电站项目,自取得自治区能源局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复核意见后方可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适用国家发布的光伏项目补贴标准。
河北
根据我们在河北省内的项目经验,并结合我们与河北省能源局的沟通,河北省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流程与内蒙古并不完全相同,光伏项目一般在被纳入建设实施方案后才进行备案。备案后的项目应及时建设、投产并组织验收,并将作为安排并网补贴计划的重要依据。具体的补贴标准为:
1.集中式光伏发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杆上网电价销售给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申请电价补贴。对于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光伏电站,其上网电价在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按照每千瓦时补贴0.3元执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
2.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对于自用有余上网部分,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补贴的具体发放时间一般为项目投产后,发放的数额一般会根据当地实际的光伏建设情况分批发放。
辽宁
辽宁省政府从2012年开始,设立了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对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网发电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电价补贴。申请电价补贴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
1.应符合《辽宁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2.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
4.项目经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按程序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
5.项目已经验收后正式投产,并正常运行。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项目适用统一的电价补贴标准,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年均递减10%的比例确定。根据我们与辽宁省发改委的沟通,辽宁省在“十三五”可能将适用全新的电价补贴政策,但新政策尚在制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