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管理政策
1、关于印发《西蔵自治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西藏发展改革委
文 号:藏发改能源〔2016〕25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6日
主要内容: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取得我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但未核准的项目,视为已各案项目,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相应工作,已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尚未取得同意的项目,项目単位位当按照办法补齐手续后申请备案。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区并网光伏电站技术审查。住建、国土、环保、水利、文物、安监等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监督管理。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太阳能发展规划和自治区能力、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编制自治区太阳能发展规划和重点区域光伏基地(园区)规划。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编制全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实施方案中的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取得备案文件,落实项目前期相关手续、通过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单位技术审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电站项目应按所有前期手续中最后一个手续出具的时间顺序排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
项目单位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包括投资主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并由项目所在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自治区能源主顾部门负责手里项目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同意后,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
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落实城乡规划、土地、压覆矿产、压覆文物、地址灾害、环境影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电网接入、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2、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能源局
文 号:赣能新能字〔2016〕41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2日
主要内容: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管理,各设区市不得盲目备案。对结合光电建筑一体化的屋顶分布式项目优先备案; 20MW以上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在备案项目前应先与我局衔接落实建设规模,落实规模后再予备案。
各地备案文件不作为自动获得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将组织各设区市上报年度计划,在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计划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后,分解下达全省年度预分配建设计划。年度预分配计划当年有效,当年项目未建成并网,预分配计划自动作废。
2016年起我省将大力推进光伏扶贫工程,优先安排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计划。
省级度电补助目的是支持省产光伏产品的推广使用。对已取得年度预分配计划但未按规定使用省产产品的项目,不得享受省级度电补贴,但可以享受国家度电补贴。请各地加大省产光伏产品的推荐力度,加大省产光伏产品使用力度,我局也将在后期的目录审查中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