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光伏领跑技术基地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基地所在地政府,落实基地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并作出全额消纳的承诺(建成后弃光率不超过5%),同时确认基地所选场址不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需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明确征收办法和标准。
对不能作出相关承诺或者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将暂停下达该地区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待光伏发电建设运行和市场条件有效改善后另行研究。
5、《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规划【2016】115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14日
主要内容:各区域电网公司要统计本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关键参数,并向国家能源局汇报。
二、光伏扶贫相关政策
1、《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文 号:国能综新能源【2016】280号
发文时间:2016年5月5日
主要内容:内容较多,略。
2、《关于做好2016年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文 号:冀发改能源〔2016〕54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重点在45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燕太特困片区县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计划今年通过光伏扶贫解决贫困人口不少于4万人,拟建设光伏扶贫电站200万千瓦,原则上每个贫困县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由各市统筹平衡。
按照扶贫电站与商业电站1:2.5比例建设扶贫工程。其中:光照资源较好的II类资源区(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扶贫标准为1万千瓦扶贫电站扶贫1000人,其它III类资源区扶贫标准为1万千瓦扶贫电站扶贫800人。两类资源区项目均要落实相应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障每人享受到连续20年、每年3000元的光伏扶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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