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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如何坐实“优先发电权”?

发表于:2016-05-04 16:46:06     作者:张广明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比如,在《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全额收购”的法条中,还有一段可以视之为附加条件的文字: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因为新能源的发电本来就不稳定,如果电网企业以大幅度的波动可能影响电网安全为由,而进行限电,则很难说其是否违反了该法律。

可行路径

就在最近,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相应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以及国家电网要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具体而言,在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省级发电、供电计划中,由其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而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则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对于电力消纳较为良好的中东部省份,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可能会有利于当地新能源项目的消纳。

而此举是否会对西部省份的电力消纳带来积极影响,可能还很难说。这背后的关键因素在于,跨省外送仍然是西部省份的主要消纳方式之一,而跨省发电、供电计划由电网公司制定的同时,还需要接受受电相关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西部省份想大规模外送,但如果没有更多的接受省份,落实起来也仍然是个难题。

因此,就现实来看,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权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更多是与利益相挂钩。由此,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新的思路,尤其是需要在利益补偿以及协调方面做文章。可行的方法包括,尽快落实官方提出的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保障新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时数等,而由此需要的财政支持资金的来源可能是一个问题。

与之相比,通过发电权交易,可能是一个更现实的路径。比如,可以为新能源发电项目确定年度固定的发电量,对于由于限电没有用完的发电额度,可以到市场上去交易。在由于电力供过于求而带来的发电权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发电权交易应该还是有市场的。

而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可能也要抛弃掉此前承诺的高收益的幻想,而接受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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