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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我国光伏产业预计全年新增20GW以上

发表于:2016-04-27 08:52:20     来源:中国工业报

目前我国能达到“领跑者”计划要求的产品产能较低,远未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当前西北部局部地区限电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未来“领跑者”基地建设将会得到更大发展。一是能够有效拉动高效产品市场需求,有利于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促进我国光伏产业转型升级;二是通过市场化机制决定光伏电站规模分配,有利于解决过去散、小、乱的电站指标发放;三是“领跑者”基地政府充当保姆角色,提供统一公共基础设施代建、备案规划统一打捆服务等,有利于业主降低投资成本。据媒体披露,未来将有大同、包头、济宁和阳泉等多个GW级“领跑者”基地项目付诸实施,但根据赛迪智库统计数据,目前我国能达到“领跑者”计划要求的产品产能较低,远未能满足市场需求,亟待加速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以提升先进生产线产能和提高产品质量。

光伏补贴不能及时发放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瓶颈。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存在巨大缺口,补贴拖欠较为严重。光伏上网电价补贴主要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前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额度为1.5分/千瓦时,2015年征收额约为500亿元,预计仅能满足2013年9月之前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项目资金需求,2013年9月之后并网的项目基本上没拿到补贴,到2015年底,这部分资金缺口达到400亿元以上。另一方面,现行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程序过于繁琐,补贴发放不及时。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由地方财政、价格和能源部门初审后,再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家审批,再由中央财政拨付至地方财政,继而或直接发放至发电企业或由电网企业代付,导致资金调配周期过长。这导致发电企业资金流转不畅、财务成本增加,产业链出现发电企业、制造企业、零部件企业间的三角债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正常经营和经济效益。

D 存在问题(二)

电网通道建设滞后 光伏用地政策待完善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不合理、税赋不规范加大企业负担。一是土地政策不合理,严重限制了光伏应用市场发展。2015年9月份,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更是对光伏电站项目提出“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由于我国中东部地区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光伏电站建设基本上是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形式发展,不改变原有土地利用性质,但此文则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占地全部按建设用地管理,一方面增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用地指标及规划等问题无法安排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对光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起到阻碍而非促进作用。二是光伏电站的土地税赋征收不规范、企业税赋过重且操作不透明不公开。在全国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对已建成投产的光伏电站项目提出征收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诉求,并且征收方式、税额标准不规范、差异明显、可调整空间过大,光伏电站投资企业无力承担此部分土地税负形成的巨大投资成本,造成投资收益大幅下滑甚至亏损,影响电站投资及整个光伏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电网通道建设滞后、限电形势严峻影响光伏电站建设。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电网建设规划的统筹衔接出现问题,由于区域电网结构限制及外送通道建设滞后,光伏电站集中开发地区面临的限电形势愈发严峻,导致资源丰富地区的优势难以实现。同时,很多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的电力运行机制,仍然采取平均分配的发电量年度计划安排电力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购要求得不到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被限制出力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规划脱节的问题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以执行,项目层面的规划将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宏伟目标就可能失守。

E 对策建议

引导全球布局 加强统筹协调

加强宣传交流,创新金融扶持手段。多渠道向公众宣传关于光伏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深外界对光伏产业发展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认识和了解,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扶优扶强。一是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或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缓解企业债务负担过重问题;二是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合作,成立封闭式融资资金,对骨干企业进行订单融资支持,避免骨干企业资金链枯竭带来的风险;三是鼓励金融机构与海外上市企业合作,支持企业从国外退市回归A股,监管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缩短再上市手续和流程;四是继续推进降低光伏企业融资成本,通过重点企业名录或订单贷款等方式,实行差别化的低成本融资政策。

设立投资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吸引五大发电集团、电网公司、光伏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基金出资,以基金投入方式支持光伏企业发展,推动兼并重组,规范企业运作,加快形成良性自我发展能力。基金按一定比例分别投资于光伏电站建设和制造业环节,通过电站环节的稳定收益补偿光伏制造业环节的风险。制造环节主要支持光伏企业技术创新和支持光伏企业“走出去”,优化光伏制造业全球布局。

引导全球布局,落实完善补贴政策。一是妥善解决国外贸易壁垒,鼓励企业抱团到国外成本洼地或市场潜力大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建厂,优化产能全球布局。二是尽快解决光伏补贴资金发放问题,尽快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解决补贴资金缺口问题,落实马凯副总理在无锡光伏座谈会中的指示精神,光伏补贴即由电网公司代为垫付,年度终了再由财政等部门与电网公司进行审核、核算等,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三是完善光伏补贴政策,促进技术进步,对效率低于一定标准的组件不给补贴或少给补贴,同时,鼓励在“领跑者”计划中限定高效组件价格区间,确保高效组件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空间。

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发电全额收购。国务院能源管理和电力监管部门协调各省、区、市补充或修正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将国家重点项目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使地方规划与全国规划相统一;协调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完善电网发展规划,使电网发展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协调,打通东西和南北电力输送通道,尤其是安排好国家千万千瓦光伏发电 基地的外送通道建设,实现优势地区资源有效利用,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同时,建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和收购实际执行情况展开调查,并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追究赔偿责任,依法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明确用地性质,规范土地税收政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层面出台明确的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收政策,规范地方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收标准。一方面提请财政及税务部门出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具体指导意见和法规解释;另一方面,建议参照国家对火电的鼓励支持办法,出台政策对光伏电站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国土、林业、能源、财税等部门应联合研究制定光伏电站用地政策,明确光伏电站用地性质及范围,对光伏电站用地不改变原有土地利用性质的按原土地性质管理,鼓励光伏电站建设与农业、渔业等相结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016年,国内光伏市场仍将保持增长势头,预计全年光伏新增装机量将达到20GW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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