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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要点解决光伏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问题

发表于:2016-02-24 09:12:01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5年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完善了我国的用地标准体系,为促进光伏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政策支撑。新世纪以来,光伏产业驶入发展快车道。截至2015年10月,我国光伏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已经达3500万千瓦以上,规划到2030年装机容量将达到1亿千瓦。而《指标》发布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专门的光伏发电站用地标准。这样一份用地控制指标,在技术上有哪些要点需要重点把握?本期请参与制定《指标》的专家为大家逐一解疑。

一、《指标》具体适用于哪些光伏项目?

光伏用地标准包括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标准和光伏发电站用地标准。目前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准,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办公及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7%,建筑系数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太阳能光伏发电形式可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是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安装比较灵活,利用现有建筑的采光面进行安装光伏材料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不占地或是占地比较有限。《光伏发电站工程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不涉及此类项目,适用的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指标应控制在《指标》中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在原有场地内进行,尽量不新增用地。

二、光伏用地哪些部分须按建设用地管理?

今年,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提出: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因此,《指标》要求,核发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

三、确定总体指标考虑哪几项因素?

《指标》分为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总体指标是对项目用地规模的总体控制;依据功能分区,还规定了光伏方阵、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和场内道路4个分项指标。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规模大小,与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安装所在纬度、项目所在地形区类别、光伏方阵排列安装方式以及升压站的升压等级有直接关系。所以,《指标》中的总体指标是按照这四项因素最终计算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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