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二)人员及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四)输、配电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位置。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依法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六)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七)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破坏、哄抢、损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生产设施、器材;
(九)封堵、破坏发电、变电、调度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损坏电器设备;
(十)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十二)在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十三)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向风力发电机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飘动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十五)在水底各种电力专用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电力通信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构)筑物高度,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十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