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周围100米的水域。
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按装机容量确定的水工建筑周围一定距离范围的水域。具体距离如下:
500千瓦以下(不含 500千瓦) 100米;
500千瓦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 200米;
2.5万千瓦以上 300米。
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的风场区域。
沿海核能发电设施海域保护区,为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海域。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至10千伏 5米
(66)35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1000千伏 30米
±500千伏 20米
±660千伏 25米
±800千伏 30米。
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 1米;
1至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66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1000千伏 15.5米;
±500千伏 8.5米;
±660千伏 14米;
±800千伏 17米。
第十九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海底电缆: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
(三)江河电缆: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条 电力专用管道(沟)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
(一)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为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二)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为架空电力通信电(光)缆边线向外侧延伸2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以及地下电力通信电(光)缆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其所有及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并及时抢修故障、处理因遭受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减少因故障、事故停电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碍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