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参考西班牙、丹麦等国经验,在推进竞价上网的同时,适时改革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把可再生能源固定上网电价(FIT)转变为“市场电价+溢价补贴(FIP)”,实现市场竞争机制与扶持政策的结合。
电力运行调度方式改革必须与电力市场机制、特别是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相结合,形成由市场供需和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的机制,通过竞争方式安排各类机组的发电次序,取消发电量计划管理制度。以市场价格和节能调度代替标杆电价和发电量计划,改变传统火电行业的规模扩张驱动和发展模式。
建立相互开放的、跨省区的全国性电力市场。以跨省跨区交易平台为突破口,以放松价格管制为前提,大力推进市场交易机制建立,涉及省份的发电、用户等市场主体直接进入平台开展报价的自主交易,打破以邻为壑,有序推进跨区交易,建立相互开放的、跨省区的全国性电力交易市场。
要顺应电力市场发展趋势和分布式发电需要,消除市场准入限制,放开售电侧市场,尽快由电网统购统销转变为自由购售电和自发自用,允许具有资质的发电用电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建立适应分布式发电、微电网技术应用的体制机制。
探讨引入辅助服务和容量价格机制(市场机制),激励传统火电厂等逐步转向提供容量和辅助服务。随着新能源发电比重持续增加、煤电逐步转为提供调峰、备用服务,考虑探索建立多部制电价机制(或其它形式的容量和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在建立基于竞价和合约价格的电量价格同时,引入容量电价和辅助服务价格。
要改变电网监管和业绩考核模式,逐步改革将电网的定位和任务作为公共平台为所有发电商和用电户提供开放、公平、无歧视的服务。电网企业“只负责传输电力,不参与买卖电力”,其应得收入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交易和收支隔离开来。
4.3、健全综合管理和专业监管体系
建立综合性能源管理部门和专业性能源监管机构相协调的行业管理和现代监管体系。要坚持立法先行和协调立法,制定能源法、修订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在法律层面全面地、更明确、具体地规定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宏观战略、政策体系、监管考核、体制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法治保障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