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作出反补贴行政复审初裁,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补贴率被裁定为19.62%。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全球出口贸易最多的国家,对出口的依赖程度很大。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商品出口国外,将企业向海外发展,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但为了给我国出口企业营造尽可能安定的国际贸易环境,对待贸易争端,我们尽可能通过和谈的方式进行解决。
但是,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量巨大,出口国家之多,就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一事,如若不采取一些有利的反制手段,难免会引起其他国家效尤,后果不堪设想。
一、反制措施的目标与手段
1.1、反制措施的目标
很多年来,我国对欧美国家出口量巨大,在振兴其经济方面作用不容忽视,但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缓慢,欧美市场需求疲软,贸易争端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比如:起诉华为、中兴,对华电信通讯设备进行反倾销调查,最为不解的是,欧盟贸易委员会是在欧盟电信设备制造企业一致、强烈反对下,在没有通知我国相关厂商出席的情况下执意发起的,这难免让人怀疑其真正动机。
但是,不管是它们真的是为了保护本国新兴产业和企业,还是企图通过对我国光伏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来转移国内矛盾,亦或是逼迫中国承认欧盟的出口产品准入条款,我们都必须借助WTO争端解决机构,争取自己合法权益,保证中国光伏厂商稳定的出口环境。对待欧盟贸易委员会如此执意的决定,如果不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反制措施给予还击,难免会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自此引发的连锁反应会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1.2、反制措施的手段
(1)借助WTO
争端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之初就本着较强的技术性、严格的法律性、公平公正的使命,为贸易争端中相对较弱的一方提供国际上的救济、解决之道,它从经济的层面,利用多边规则解决贸易争端,是处理各个成员国贸易纠纷的一种很有效的途径。在欧美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我国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直接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借助WTO争端解决机构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降低贸易损失不失为一种良策。
我国政府在借助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贸易摩擦问题,维护本国光伏厂商合法权益时,通过对WTO相关规则进行讨论研究,帮助其进行补充和完善,为全球各个国家更好的服务,同时也能推动各个成员国改善各自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律法规,逐渐消除这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此外,再利用WTO争端解决结构化解贸易问题时,能够让更多的国家认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承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成果。譬如,关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问题等是否存在政府政策补贴问题,如果能够凭借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办法,并对类似出口问题裁定结果予以肯定,不仅有助于欧美各国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还可以极大提高我国光伏出口厂商的海外市场环境和法律诉讼地位。
(2)到海外投资建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年,中国对于世界光伏产能的供给约为35GW,约占全球总供给的五分之三,相比于产能供给,在光伏产能消费层面,2011年全年的光伏机组装机量只有24GW,这样看来,仅凭中国的所提供的光伏组件产量满足2011年全年的国际消费都绰绰有余。面对全球光伏产能整体需求乏力的境况,加大海外光伏发电站建设,不仅可以使我国光伏企业暂时规避出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而且还能消耗多余产能,提高海外市场占有能力。
目前为止,我国光伏产业大概有25GW的过剩产能,光伏厂商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调查,淘汰落后产能,减轻企业运行负担,不得不将部分业务转移到国外,这样尽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能够起到避免非关税贸易壁垒,缓解我国屡遭欧美国家反倾销调查的被动局面的作用。
欧美国家对于光伏产业的补贴方式与我国截然不同,它们主要是对位于产业链终端的光伏产品应用部分的补贴金额很高,所以国外的光伏发电站的规模和数量比我国也数量巨大,其盈利能力也高于我国。我国是对生产环节进行补贴,从补贴的方式来看,这样就造成在光伏产品生产环节的产能过剩,而市场消费能力不强。此外,投资海外光伏电站相比于生产光伏电池组件的收益更为可观,这样就会给我国的光伏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自身形象增色不少。
(3)适时对欧美出口商品进行“双反”调查
实际上,现在世界各国的发展都离不开中国,中国国内消费潜力巨大,对国外商品的购买能力很强,中国完全有能力凭借各方面的反制措施对欧美国家进行全方位的反击。我国也拥有大量各个国际贸易大国的国家债券,也有很多的国家在发布融资债券时希望获得中国的青睐,所以我们在贸易争端中能采用的反制手段越来越多,可利用的空间也日趋增大。
在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们也可以适时地对其相关产品进行“双反”调查,做到以此之道还施彼身,这样不仅威慑欧美国家频繁的对我国反倾销调查,还可以从欧美国家应对来自中国的“双反”调查的反制措施中汲取经验,可谓一举两得。
1.3、反制措施的主要内容
1.3.1、运用“报复性”反倾销策略
在中欧光伏贸易争端中,受欧债危机影响深重的欧盟今日不同往日,欧洲经济的振兴不得不依赖来自中国的帮助,支持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双反”的法、意、葡等国欧债危机程度更严重,对中国市场的需求更强烈,这就给我们“因地制宜”、适时而动、分别看待、各个击破提供了难得机会。
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国内消费的来自欧洲的葡萄酒有55%来自法国,12%来自于意大利,2012年全年消费红酒数量为2.8亿升,其中法国、意大利就提供1.5亿升和0.3亿升之多。由此可见,法、意两国对我国红酒消费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如果失去中国市场,对其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
我们可以对法、意两国的葡萄酒发起“双反”调查给以还击,用于震慑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不当行为。此外,受欧债危机影响,欧盟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出现半停滞状态,如果这时从对欧洲农业、农民关系密切的葡萄酒入手,会激起法、意民众的强烈意识,增加其对政府的不满,直接对欧盟各国进行施压。
虽然西班牙、德国也是中国葡萄酒欧洲市场的重要进口国之一,但是相比起法国、意大利来说,进口量略低。在2013年全年的红酒消费量4.3亿升中,它们的消费量仅有0.2亿升和0.03亿升,占比对于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量来说微乎其微。如果想凭此来反击西班牙和德国,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但是,进口自德国的汽车在我国从欧洲进口数量中比例很高,金额巨大,而且进口汽车产业链集中于德国本土,对其进行“双反”调查,不会影响到中国国内使用其作为中间产品企业的发展。
1.3.2、调整补贴结构
对于光伏产业的补贴政策,正如第三章分析的那样,中国主要是使用租地优惠、减免所得税以及商业银行低息贷款等手段在光伏产品生产环节给予补贴,造成产业链上游产能大量闲置,在对光伏产业链下游的消费市场又缺少支持力度,致使光伏发电站规模和数量都远不能消耗多余产能。尽管我国在2012年也曾颁布过“金太阳工程”和“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规划,但是出于对市场估计不足,缺乏相应的应用经验和管理,本来意图是刺激消费市场的政策又变成了对生产环节的补贴。
由于这些补贴都是国际贸易中反倾销调查中的可诉范围,欧美国家不免以此来向我国出口企业发难。由于没有考虑到我国东西部地区收入差异,2011年颁布的光伏上网发电补贴政策没有明显收到预期的效果。尽管西部地区适宜大面积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但是较高的发电成本降低了西部消费者的安装热情。值得欣慰的是,这项措施的出台对消费市场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2011年全国光伏机组安装量增长幅度超过310%,是2010年3倍多。
总的来说,欧美国家在光伏发电应用领域比我国起步早,经验丰富,我们可以依照它们在上网电价补贴、低息贷款融资、光伏电站补贴、光伏并网发电量净计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光伏产业发展需求的消费市场补贴政策,力求产业补贴政策差异化,所得税减免形式多样化。调整补贴结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畸形的状况,使整个光伏产业链条更趋于完善。
1.2.3、转销国内市场
中国国内光伏消费市场容量巨大,光伏厂商须对其予以高度重视,要对光伏应用领域及消费市场进行充分细致的考察与分析,根据城市和农村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需求条件逐一分类,区别对待,以增加光伏产品本土拓展能力,极大挖掘国内市场的消费潜能。针对家用和商用,公用和生活等不同消费需求研发与之相适应的太阳能应用产品,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满足其不同的需求偏好。因为西部地区地理位置特殊,光照时间长,特别适合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应用与推广,尤其要重视西部边远地区光伏发电站建设,持续增加光伏机组发电容量。
1.2.4、加速开拓多元市场
从安全系数角度来说,将主要光伏消费市场瞄向欧美国家,是光伏企业出口政策的失误,最近的欧美“双反”调查,就已敲响了警钟。一个安全的出口策略应该是分散风险、多元化市场拓展,减少对单一国家市场的出口依赖。面对如此残酷的竞争环境、如此疲软的欧洲市场需求,唯有加大开辟新兴市场力度、提升新兴市场光伏需求才是关键。
中国光伏企业可以开辟非洲、南亚地区,因为该地区光照充足,满足光伏发电条件,而且还能帮助其恢复造血功能,支持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在拓展市场的同时,不仅宣传了自己品牌文化,提高了知名度,而且还分散了仅依赖单一出口国家的市场风险。与此同时,也不能完全放弃欧美市场,它光伏产业发展水平高、市场应用方面完善等优势是任何市场所无法比拟的。
1.2.5、改变企业发展模式
多晶硅和硅片的生产位于整个光伏产业链的上游,它所能产生的利润是处于中游位置的光伏电池组件的十几倍。但是由于多晶硅和硅片的生产技术要求高,工艺复杂,尽管我国国内也有相关的生产商,但是其提供产量远远不能满足整个光伏行业的需求总量。目前,将近75%的多晶硅及硅片需要从欧美厂商进口,而我国光伏生产企业出口净是些产品附加值低、产业链下游的低端产品,这与国际市场需求的大环境格格不入。
我国光伏厂商应该着力改变以往的发展模式,摆脱生产单一技术低端、利润单薄,而且极容易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的落后状况,需加大对位于产业链上游的多晶硅研发力度,提高自主科研能力,彻底扭转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模式畸形,“大进大出”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