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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2015-12-28 00: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进行计算统计。对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及补偿费用分摊存在异议的,应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协调。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将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情况及补偿费用分摊情况按月统计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对于发生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保留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相关情况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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