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很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却因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的的耍“赖”,使简单的案件变得极为复杂。上诉、反诉、冻结、反冻结、恶意诉讼、商业贿赂、刑事控告俨然变成了一场光伏巨头之间的“撕逼”大战,而这场让江西很难看的案件起源还要从晶科公司不支付合同款说起。
据该案原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明冠公司是一家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以生产锂电池铝塑膜、汽车用高分子薄膜、柔性电路板材料、电池封装背板等新兴材料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和诚信经营,已在业界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如果不是遭遇此次诉讼,该公司已经递交材料等待上市审核。该公司自2012年开始与位于江西上饶的晶科公司发生货物买卖关系,截止2014年5月,晶科公司累计拖欠明冠公司货款人民币4800余万元。在此期间,明冠公司多次向晶科公司追要前述欠款,但晶科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在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明冠新材料公司不得不于2014年9月4日起诉了晶科能源公司,该案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3月28日,上饶中院送达了(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晶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明冠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8,117,305.7元。晶科公司随即提出上诉。2015年8月17日,江西高法院作出了(2015)赣民二终字第6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晶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这场合同纠纷本该画上了一个句号,而就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数日,晶科能源于2015年4月17日,以没有原件对照的“廉洁约定”及明冠公司存在商业贿赂为由提起诉讼,向明冠公司索赔36,404,181.33元,并对明冠公司相应的资产及银行账户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查封。
“除采取前述滥用诉讼的手段侵害明冠公司的利益外,晶科还采取诬告陷害的方式,意图通过对明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刑事控告,迫使明冠放弃对其主张债权。在没有基础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起本案此类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明冠公司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目的就是赖账。”该案律师介绍。
律师所指的“诬告陷害”,是指在明冠公司起诉晶科公司的一审期间,上饶市公安机关接受晶科公司的控告,对晶科公司已离职的员工丁晶与明冠公司之间的“商业贿赂”进行刑事调查。据明冠公司负责人介绍,所谓的“商业贿赂”完全是晶科公司为了赖账而编造的理由,而作为办案机关的江西上饶公安机关曾经于2014年7月23日,未经合法立案就进入了明冠公司调查,经明冠公司提供证据后,上饶市公安局当时排除了这种商业贿赂的可能。
蹊跷的是上饶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排除了商业贿赂的可能后,又于2014年10月22日,对晶科能源已离职员工丁晶进行了刑事拘留,随后办理取保候审;2015年1月,该公安机关对明冠公司负责人签发了立案决定书,但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上饶市公安局在没有实际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竟然向上饶市中院致函,要求该院中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目的是使民事案件停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