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停牌的法律根据分析,香港证监会是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暂停证券交易”的规定作出停牌指令的。该条规定的停牌事由主要是:
(1)公司发布的文件或陈述中存在虚假、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
(2)为了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需要暂停证券交易;
(3)为维持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期间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交易是适当的。
就此根据和原因分析,香港证监会迄今为止,并未表示汉能公司存在发布虚假、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资料的行为。从现有公开披露的信息看,证监会关注和疑虑的主要问题是汉能公司存在严重的关联交易以及这种情况对汉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收益能力的影响。回到前述停牌的具体法律依据上,这一问题应归属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由此分析,指令汉能公司停牌的具体法律根据只能是为了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却是一个十分抽象和原则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在法律理论上常常被称之为弹性条款或“口袋”条款,因为不同的人对它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不同情形下也会有不同的解释,它也往往被广泛地适用,因为各种无法具体界定的情形都可以装进这个原则的“口袋”,而具体的认定则由执法者或监管机关掌控,此亦所谓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汉能停牌的决定,究竟是否应该停牌,停牌是否是保障投资者利益所必要和适当,就成为证监会的具体执法官员作出判断和自由裁量的重要事项。
由此分析看来,汉能被指令停牌的情况和原因是较为特别的:其一,它不是因为其实施了某种特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是由于未能提交令监管机关认可的相关资料。其二,它不是基于监管机关对其特定事实和行为的明确认定,而是基于监管机关对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关注和疑虑。其三,它所依据的不是十分具体的法律条款,而是较为抽象的保障投资者的原则性规定。这些都与我国内地证券监管执法的情况有所不同。
汉能停牌事件的后果
一个上市公司的停牌对该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打击和伤害是不言而喻的。
停牌首先重创了汉能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形象,其引发的各种负面报道和评论铺天盖地,几乎将这个几个月前被广泛看好、反映国家能源战略和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能源企业完全淹没。可以想见,汉能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一定会迅速恶化,来自于金融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压力肯定是异常的严峻,公司的融资活动和正常经营都会面临严重的障碍。
汉能公司停牌的后果亦会传到和波及到与汉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融资借贷、产销交易、投资合作等关系的各方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地方政府等。由于汉能公司巨额的经济体量、巨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广泛的地域分布,如因停牌导致其生产经营的全面紧缩和财务危机,势必减弱汉能系统的相关公司应有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由此引发某种程度或某些地域的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是完全可能的。而由此对汉能所引领的中国薄膜太阳能技术、产业发展及至汉能所极力倡导的中国清洁能源与移动能源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更为令人疑虑和深思。
最为直接也是受害最重的也许应该是汉能公司的广大投资者或股东,汉能控股集团和李河君作为大股东损失最为惨重自不待言,就是那些中小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也同样巨大。由于停牌,广大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无法交易转让,而停牌对汉能公司的声誉和经营造成的影响又必将使其股票的市场价值进一步减损,甚至有人作出汉能股东将血本无归的极度悲观的市场评论。因为汉能公司的上市规模巨大,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巨大,因此即使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总额也会超过一般上市公司的市值总额。本来监管机关指令汉能公司停牌是为了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可结果却事与愿违,恰好是汉能公司的现有投资者遭受了最为惨重的损害,尽管停牌措施也许有保护未来投资者的目的和意图,但对现有投资者的损害却是毫无疑问的。
承受汉能停牌伤害的还有一个特殊的对象——沪港通。沪港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突破,是扩大和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深化两地经济交流合作的重大举措。汉能公司股票作为在港上市的成分股份被列入首批沪港通的交易股票,同时汉能公司实质上又是内资公司境外上市、代表太阳能这一新兴能源产业的典型实体。沪港通开通以来,其被广大内地投资者追捧,成为流入资金最多、交易最为活跃、最吸收内地投资者的一只股票。汉能的停牌,不能不对沪港通的形象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负面影响。
由此见之,对于汉能的停牌,几乎所有的利益方都是输家,唯一的赢家就是做空机构和做空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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