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金融办、建管局、高新园区、新昌工业园区和县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领域的应用。县农办负责推动农村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立项申报、竣工验收、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项目建设指导及节能扶持政策兑现;县科技局负责推广光伏发电技术;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统筹及兑现等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地面电站建设用地工作;县建设局负责项目选址规划;金融办负责制订落实相应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县建管局负责指导光电一体化建筑建设工作;高新园区和新昌工业园区负责推动园区企业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县供电局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并网及上网电价结算等日常运行管理。
3.抓好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指导服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要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科普基地,推广一批光伏技术,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和科普活动,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
六、其他
1.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明确的投资奖励和电量补贴。
2.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