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1.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发改局实行备案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对该类项目提供免费登记备案服务。
2.完善并网管理。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明确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其中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除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发限并。
3.项目投资补助。对企业在本县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4.配套电量补贴。在新注册企业合理利用县域内屋顶等可利用空间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要求建成并网发电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政府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
5.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实行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6.鼓励屋顶出租。鼓励企业建设符合光伏发电技术标准的厂房,对新建工业园区厂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顶,要求预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装条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出租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要积极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7.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
8.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需进行用能置换的,必须先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分析,如符合条件又拒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不予考虑其他途径的用能置换。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分配年度用能总量时予以适当倾斜,在执行有序用电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