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欧盟调查的光伏企业,应积极应诉,在产地及进口方式等方面尽量为自己辩解。与此同时,行业不应过于依赖国外市场,而应积极开拓国内的市场需求。还应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设法降低生产成本,进行更为高效、科学的国际化扩展。
6月8日,欧盟宣布因中国阿特斯太阳能、中盛光电、昱辉阳光等3公司违反最低价格承诺(MIP)协议,出口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承诺、向欧洲客户提供优惠,将对三家企业课以惩罚性双反税,平均约47.6%,同时让其退出MIP。
今年5月,欧盟正式启动对中国太阳能板产品的“反规避调查”,怀疑中国企业绕道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不在欧盟课税范围的第三方地区向欧洲出口,谎报产品为非中国制造,涉嫌逃漏税、且以低价倾销。
这早已不是中国光伏产业首次被欧盟制裁。近年来,光伏行业一直饱受产能过剩困扰,在海外则遭遇形式多样的调查和制裁,可谓内外交困。本次三家企业被课以重税,再次给光伏行业敲响了警钟。
MIP争议
“所谓的MIP就是最低销售价格承诺。”赛迪股份高级分析师陈东坡对记者解释道,欧盟要求签署该协议的用意是希望各家公司以高于最低进口限价的价格对欧销售太阳能产品(包括电池与组件),且每年销售量须限制在一定配额内。而协议外的厂商进口欧洲时,须缴纳47.6%的关税。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认为:“反规避与价格承诺并非必然相关,反规避调查是针对企业在执行措施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去执行,是否规避了反倾销措施。反规避调查是不在WTO反倾销协定框架内的,各国对反规避是单独立法,欧盟的反规避也是单独立法执行。”
这项协议带给欧盟的唯一好处是,救了欧盟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一命。然而这种抬高售价的方式不利于太阳能电池板安装量的增长,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安装商和多晶硅生产商的利益。
“事实上,一些欧盟生产商一直在向中国太阳能电池制造商供应多晶硅高科技原材料。”陈东坡进一步解释道。
从出口总量来看,中国有60%左右的光伏组件出口到国外,这表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依存度依然较高。从出口结构来看,目前我国光伏产品主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这极易引发外部贸易摩擦。从出口的光伏产品来源来看,光伏产品大省江苏占据了近半壁江山,排在第二、三位的分别是浙江和河北。从出口市场来看,中国光伏电池由原来单一的依靠欧洲市场转变为主要出口亚洲市场,说明出口结构趋于合理状态,未来3~5年内预计这一趋势不会改变。
“中国光伏产品得到世界各国认可主要得益于其更高的性价比、更好的产品质量和更为全面的售后服务,所以我不认为存在倾销行为。”陈东坡表示,MIP最低价格为0.56欧元/瓦,折合成人民币大约3.86元/瓦。中国太阳能产品如果销往欧洲,再加上运输成本,销售3.86元/瓦,大概也就12%左右的收益,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陈东坡认为,欧盟之所以认定中国企业倾销,主要是因为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考量成本问题时,有可能不会直接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数据,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计算所谓的“倾销”幅度时,会出现一个比较高的数据。
浙江省商务研究院院长张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欧盟是觉得其反倾销措施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认为相关企业利用第三地出口规避了其反倾销措施,在他们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堵塞漏洞的措施,使得反倾销措施能够真正达到效果。”
协议价格不对等
“MIP协议中价格承诺不对等。”陈东坡对记者解释道,以光伏产业“价格承诺”为例,欧盟要求中国企业若在海外建厂再向欧洲出口,必须向欧盟报备,并继续严格执行“价格承诺”。相较而言,多晶硅“价格承诺”设定的条件会宽松一些。2015年4月,中国多晶硅进口量的增加以及韩、美、德等国多晶硅进口价格的下降,也间接反应了这种不对等。
对于MIP协议中的价格承诺是否对等的问题,王认为,反倾销大部分措施是以从价税来结案,但价格承诺是措施的另外一种形式。其优点是接受了价格承诺之后不用再交从价税,以出口价格的提升维持了一个消除损害、倾销的幅度,使得进口商也不用承担任何缴纳反倾销税的义务,两者都获利。
但不利的一面是其缺乏灵活性,当市场上的产品价格走低的时候,很难在短期内做出相应调整,为了不违反价格承诺,不可能将价格调整到承诺的水平之下,所以很可能会在一定的时间上停止出口。
所以价格承诺是有利有弊的,在做出价格承诺之前,需要企业或者行业对产品的特点、目标市场的发展、价格的走势、原材料的构成和价格、销售的渠道等均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分析,才可去申请价格承诺。在某些情况下,价格承诺往往也不是完全对等的,因为欧盟对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有诸多的要求和限制,如限制中国企业进行OEM以及销售不同产品给欧盟客户的行为。
“但是MIP协议本身可以给中国企业带来相关利益。”王告诉记者,在欧盟反倾销过程中,涉及价格承诺的中国企业并不是很多,目前正在进行的就两起案件,除本次光伏案以外,还有欧盟对中国柠檬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
“中国企业在一些案件中还是希望获得价格承诺的,因为获得价格承诺之后,进口商不用交税,中国企业也可以留存利润,所以两者均是可以获利的。”王表示,价格承诺协议对中国企业而言,既可以维持现有的市场,进口商又不至于承担很多税赋。否则因为税高,进口商可能就不愿意去做这个产品,从而可能转到泰国、印度这些国家购买货物。
“在这起案件中,欧盟裁决昱辉阳光、中盛光电与阿特斯被撤销了价格承诺,这意味着这三家企业不能作为价格承诺方享受承诺的价格,他们需要走征税途径出口欧盟,对这三家企业而言,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至欧盟的话,在欧盟市场会遇到高税率的困难。”王对记者解释道。
陈东坡则认为,这三家企业在法律上被要求退出MIP协议,对他们影响并不会太大。退出协议并不意味着这三家公司就此退出欧洲市场,他们完全可以使用OEM等模式,利用其他地区产能来运货,最终抵达欧洲港口。
目前,中盛光电、昱辉等在全国各地都有定点代工网络,在此方面比较有优势。而且由于MIP协议规定的一些条款对于客户来说较为复杂,为避免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出现,退出MIP通过其他地区出货反而可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再者,随着“一代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国和其他亚洲新兴市场的兴起,这三家公司完全可以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