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甘肃省2015年将在通渭县、清水县、东乡县、临潭县、礼县、民乐县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目前按照政府扶持引导、农户自愿参加的总体原则推进。省、市、县三级按省级统筹规划、市州协调督导、县为实施主体分工负责。预计,项目建成后的20-25年内,实施项目的贫困户每年都有收入,长期受益。
试点规模每县不低于200户,每户装机3千瓦。采取以村为单位总体推进,一次性覆盖全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贫困户的选择要公开公正。
在收入分配方面遵循以下原则:贫困户自筹资金为贷款的,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予以贴息。采取政府支持和农户自筹的方式建设,售电收入原则上全部归贫困户所有;采用市场化方式筹资建设的,原则上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由试点县提出分配办法。
青海:
青海2015年将力推光伏扶贫工程,计划安排资金1亿元,通过政府投资、企业融资相结合方式,在7个县的30个贫困村开展光伏扶贫试点,为每一贫困户投资约25000元,在保证满足贫困户自用电的前提下,通过余电上网出售的方式增加贫困户收入。
陕西:
2015年陕西将从每市各选取一个有工作基础、参与积极性高的县(区)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每个县区选取1-2个贫困程度较深、群众有参与热情、具有一定规模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或贫困村进行试点。下半年开始建设,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光伏扶贫工程按照“政府引导、农户参与、市场运作、收益分成”的工作思路,坚持社会动员、合力推进的原则,采取多种投入方式。每个试点县区省级投入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总投入的30%左右给予补助,剩余资金采取企业投入、农户入股等方式筹集,具体筹资及参与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对于收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用于摆放光伏发电设备租用周边荒坡、荒地及屋顶的租金。此项为固定收益,一般按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二)光伏电站建设期间当地普工的一次性劳务收入。(三)光伏电站建成后,为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优先聘用贫困户参与管护的工资性收入。(四)各安置点光伏发电总产出剔除运维费用、正常线损及各种费税后,按照扶贫资金投入和贫困户入股所占比例获得的分红收益。省上投入的资金作为贫困户股份,收益归贫困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