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发电并购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驻点河北监管报告。报告显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量补贴的增值税依然存在争议。
投资者和电网企业在增值税扣除上有不同理解。电网企业反映,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对代开普通发票用户执行的补助标准,同时基层税务机关尚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可代开发票的文件,因此无法执行为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代开普通发票的规定。
电网企业对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量补贴,按扣除17%增值税后的标准(0.35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上网电量按扣除17%的增值税的上网电价(0.351元/千瓦时)进行结算。但投资者反映,电网企业按照17%的增值税进行扣税,导致项目收益有所下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2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但执行政策并不明确。
本报记者从光伏公司了解到,电站项目执行都是和地方供电局打交道,增值税扣税一直是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
能源局的报告指出,分布式发电政策执行中存在规划指标落实慢、并网管理不规范、财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后期将通过进一步优化接网流程,明晰项目申请、建设、并网流程以及补贴、考核、监管等配套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
河北发改委2014年9月共安排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9个,总装机容量70.64万千瓦。其中,地方企业获得项目30个,容量55.24万千瓦,占比78.20%;中央企业获得项目9个,容量15.40万千瓦,占比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