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1.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辖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制管理,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到扬中供电公司登记备案申请入网。市住建局负责编制推广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技术措施,建立太阳能光伏工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施工。市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编制、光伏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等提供便捷服务。
2.完善并网服务。履行国家、省电网公司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优化并网服务流程。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积极发展和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能力。
3.配套电量补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在扬中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80%(含)以上、50%(含)以上,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当年额度内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0.15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暂定为2015~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6年。对已建成的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4.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地方补贴资金采用额度管理,每年度40兆瓦,先申请先受理,先发电先补贴,由市发改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兑现。
5.加大金融支撑。吸引多元投资,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推广PPP、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光伏应用项目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光伏企业及电站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给予融资支持。
6.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所得纳入光伏应用产业投资基金。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
7.争取上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扶持项目,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扬中市光伏发电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委、财政局、供电公司、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金融办、国税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各镇(街、区)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光伏发电项目的组织实施。成立扬中市光伏应用办公室(简称光伏办),具体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和操作。
2.加强工作落实。光伏办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每年初下达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强化典型示范,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跟踪服务协调,督促项目按期竣工发电,及时组织考核,兑现地方补贴。
3.加强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光伏应用及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镇(街、区)要同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工作计划,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扬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