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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表于:2015-05-07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企业科技进步,推动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家、省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苏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6年末,全市光伏产业年产值突破500亿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超过300MW。

二、发展重点和工作要求

(一)着力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充分利用政府工程以及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公共资源开展先行先试,推广普及光伏示范应用工程。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供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发展光伏项目。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二)扎实推进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

1.认真落实行业准入制度规章。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光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创造条件申报“规范公告”,促进光伏企业竞争力整体提升。

2.鼓励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重点发展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核心生产设备,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研发高效率晶硅还原、高端切割、全自动丝网印刷、平板式镀膜、离子注入、等离子化学气相沉积、真空溅射、硒化、激光划线等工艺和装备,提升硅晶光伏电池生产的核心竞争力,加快非硅晶光伏电池产业化步伐;加大高效光伏逆变器、全自动光感跟踪系统、集中监控系统、智能双向电表、高效储能系统、低压端并网接入系统等配套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相关产品自主研发和本土化生产能力。

3.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企业通过兼并延伸产业链;鼓励中小光伏企业整合重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本地化配套协作;推动本地光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综合能耗。

4.提升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抢占国际市场份额。支持光伏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共享创新资源,促进我市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统筹协调。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二)全面落实国家政策。供电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自然人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代开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政策。对光伏企业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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