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应认定为中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且,如果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对象在150人以上,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当前金融监管环境下,余额宝投资于货币基金有《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可循,自然不在“非法集资”之列;而向公众集资投资于光伏电站则无法可依,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几无疑问。故而,前文假想的“PV宝”根本没有成立的可能,对“非法集资”的严格管制(最高可判处死刑)也成为阿里利用其平台为光伏电站融资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光伏融资,阿里能做些什么?
第一,如果众筹(crowd funding)等具有显着互联网特征的新兴融资模式能够纳入监管,非法集资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在一定意义上消解于无形。当前,美国已先声夺人地推出《企业振兴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有机会我可以专门和大家聊聊这个法案),中国虽已将众筹监管部门明确为中国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但目前尚未制定明确的监管规则。相信随着阿里等互联网企业的渐进式实践以及“开放、参与、民主”的互联网核心思维的推广,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终将动摇,众筹等新兴互联网融资方式监管法规的出台也为时不远。
第二,在具备合法性之后,阿里可以利用其强大的互联网支付与资金归集清算平台,通过一定程度的期限错配来降低流动性溢价,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建设期过桥融资。
第三,在智慧光伏云(iSolarCloud)或其他阿里投资的集团级光伏电站运维平台达到一定电站接入规模且稳定运行一段时期后,随着数据与经验的积累,阿里可利用其强大的数据发掘与分析能力,通过有效提升光伏电站发电效率来降低光伏发电项目的风险溢价,为向光伏电站提供低成本融资奠定基础。
简单总结一下,运用互联网思维促进金融监管创新、利用自身各类平台来降低光伏发电项目的流动性溢价与风险溢价,是阿里最有可能对光伏电站融资做出贡献的领域。整个流程中,众多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阿里的利润着眼点则不应该也不可能是简单赚取资金成本差价,而更应像一个基金管理人,把盈利重心放在投融资规模扩大后管理费用的收取上。
最后说点闲话。“互联网+”与“能源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能源这头大象开始翩翩起舞,也让能源人看到了无数种创新勃发的可能性。对于“能源互联网”,套用李彦宏对移动互联网的看法,我更倾向于它是一个“改良(evolution)”而非“革命(revolution)”,是用互联网思维对传统能源行业及其相关商业、融资模式的升级改造。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心怀梦想,脚踏实地”,把“能源互联网”美好图景下的抽象概念,结合能源行业自身特点并利用金融创新工具,落实为一个个“小而美”的具象行动,并最终汇集成能源产业变革的“大风口”。否则,最初的激情与新鲜感过后,落寞裸泳的,可能还是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