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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改革缺失法律保障 立法需突破部门利益

发表于:2015-03-13 00:00:00     作者:王秀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索比光伏网讯:3月9日上午,全国政协分组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经济界别的讨论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吴新雄率先发言。

吴新雄认为,国内现有能源法律体系与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已经不相适应,应抓紧出台《能源法》,修订《电力法》。特别是当前分布式电源接入规模扩大,区域电网结构发生变化,旧有的法律法规成为能源发展的障碍。

在一旁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电投总经理陆启洲不断插话,“目前国内有《电力法》,但没有《能源法》。现有的法律法规甚至与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精神相矛盾,已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严格执行。”

例如,国家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简化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核准流程,但按照《电力法》规定个人售电必须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制,但实际上优先调度清洁能源的规定并未执行。

2014年6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在研究能源安全战略时,提出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能源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法、能源监管条例等。

曾任国家电监会主席的吴新雄更是坦言,在能源监管上,监管规则、监管部门的权限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出现能源监管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

《电力法》修改八稿仍无进展

现行《电力法》在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上世纪颁发的《电力法》,诸多条款已经与能源行业发展需要、能源改革的方向矛盾。

为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但是按照《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意味,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售电属于违法;也与电力体制改革放开售电侧、增加市场主体的精神不符合。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禹民,自2004年开始,王禹民任国家电监会副主席,2013年能源局与电监会合并后担任现职。在他的工作分工中,涉及能源改革和法律修订工作。

王禹民在会上直言,因为法律不能得到修订,“这些年,在我们手里出来的改革方案都是违法的。但法律修订又非常纠结,《电力法》修改已经第八稿。”

电力体制改革推崇电力市场化,“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与电改思路相悖。言外之意,如果法律不修改,改革实际上等同于违法。

王禹民说:“法律修订过程中,最大问题是每个主管部门都想把自己的利益写进法律,不同部门的利益难以不统一。按照当前的法律制定方法,《能源法》、《电力法》出了很多稿,但一稿都出不来。”

一位参与立法工作的律师感叹道,“在部门职权掣肘的背景下,如果依靠部门立法、专家修正立法,实在难以有实质性进展。在立法讨论过程中,缺少可以权威部门统筹。”

能源局官方信息显示,最近一次《电力法》修订会议是在2014年6月3日。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组织,发改委法规司、运行局、能源局电力司等部门参加。

《能源法》长期缺位

在当天的小组讨论上,王禹民反问道,“本部门能不能不制定自己的法律?我分管电力系统十几年,如果直接参与法律制定,难免会对本系统有一些保护。”

吴新雄认为,《电力法》修订进展缓慢的另一个原因是,“牵头单位不断变化”。随着能源管理体制和电力体制变化,《电力法》修订主体不断变化,从电力部到国家电力公司,再到电监会、能源局,修订的思路也不断调整。

针对能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电国际董事长李小琳专门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加快完善国家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目前,我国《能源法》长期缺位、已有的部分法律内容亟需修订、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尚缺失、能源管理行政措施多市场手段少。

李小琳认为,由于《能源法》缺位,导致我国能源领域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长期依靠各部门的行政协调,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调整;已有的能源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统领和协调,存在彼此重叠、标准不一或互相牵制的情况,操作性和执行效率受到制约。

同时,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核电、能源监管、能源公用事业等领域还没有相应的能源单行法,能源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熟政策也不能及时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李小琳建议在国家能源局成立联合工作组,在更高层面成立领导小组,做好顶层设计和部门协同,与全国人大对口部门确定好“十三五”和中长期能源立法计划。尽早完成《能源法》的制定工作,按照“十三五”和中长期能源立法计划,制定时间表,做好立改废。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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