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支持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开发利用,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利用效率。
六、支撑体系
(一)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
1.有序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以非晶或微晶硅薄膜电池及组件研发和产业化为核心,向配套材料、关键装备和中下游应用产品等方向延伸,完善从硅料、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到系统集成、电站工程总承包的完整产业链,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努力打造国家级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
2.做大做强风电设备制造产业。积极推动传统电力设备制造企业加快向新能源设备制造转型,大力引进国内外大型风力企业和研究中心,以风电成套机组设计和组装为核心,带动风电关键零部件发展,建设国内重要的风电装备制造基地。
3.积极培育核能、水能、洋流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积极推动传统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电机组、洋流能、潮汐能机组设备、生物质发电锅炉以及核心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和制造。
(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力建设。
1.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
2.积极引导在杭高校及科研机构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学科的建设,设立可再生能源学院或研究院;引导国内外龙头企业和知名科研机构在杭设立研发中心;依托我市可再生能源重点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在我市布局太阳能薄膜电池、大型风电(核电)电力设备等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3.围绕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工程应用合作,合作共建或引进一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企业孵化器建设。
4.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服务产业。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推广运用,切实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融资困难、项目难找、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问题,扶持培育一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和培育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零部件检测、可再生能源装备和产品认证,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专利服务等服务中介机构,着力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撑能力。
(三)政策激励。
1.财政政策。
根据“突出重点、兼顾供需、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立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并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安排专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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