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傍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电改方案呼之欲出的背景下,该消息引发了业界和舆论的高度关注。《试点方案》将终结电网依靠购销差价获得收入的盈利模式,政府可以借此摸清电网输配环节的成本,为下一步的改革积累经验。但试点能否牵一发而动全身,撬动裹足多年的电改,仍有待观察。
摸底输配成本
“5号文”颁布后,各类电价改革也随之跟进。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电价改革方案》,厂网分离、发电标杆电价、煤电联动机制随之确立;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电价改革实施办法》,并制定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和2007年,原电监会出台了《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和《跨区域输电价格核审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讨论稿;2011年原电监会颁布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
深圳此次成为试点也非偶然,早在2004年,国家发改委就启动华东、广东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试点研究,并同原电监会启动东北、华东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2012年初,原电监会提出要在深圳和苏州开展输配电财务独立核算试点。
《电价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输配电价改革应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过渡。然而多年来,输配电价核定仍靠购销价格差形成,目前已经有安徽、辽宁、福建、甘肃、蒙西、云南、蒙东、江西等18个省份核定了省电量、110千伏、220千伏输配电价。
《试点方案》提出,试点范围为深圳供电局的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确定,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价格结构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
“因此,深圳供电局本次输配电价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政府可以摸清电网输配环节的成本,为下一步改革积累经验。”中电国际高级经济师王冬容对本报记者说。
监管模式同步生变
输配电独立定价后,电网企业的销售收入被分为回收实际购电成本收入和输配电业务收入两部分。
前者属于成本转移,不含利润;对于后者,《试点方案》提出“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实施独立输配电价前,调度和购售电业务不分离,电网有动机通过调度获取利益。而电网的输配成本和售电收入无法纳入监管,企业成本控制效果难以判断,电网企业采用的折旧率差异很大,电网会因利润压力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成本,若无政府准许成本,难以对电网成本形成激励约束,而电网对购销价差的依赖也为压低上网电价留出了空间,更无法判断电网销售收入中输配电和回收购电成本的份额。
“因此在‘成本加收益’的电价模式下,政府对电网业务的监管将过渡到输配电成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输配电收入和购电成本回收等全方位监管。”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